2022年9月,张三因公司经营需要周转资金,向朋友李四提出借款100万元,由于当时疫情刚过,各公司经营状况都不理想,李四对出借顾虑很重。张三愿意就100万元签借款合同,并提出,请叔叔张二以其名下位于青浦区某处的房产作抵押担保,随时可以签订抵押合同。李四对张二的房屋做了产权调查后,终于决定向张三借款。
2022年10月10日,张三和李四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2023年12月31日还款,并约定了利息和违约责任。同日,张三、李四、张二签订了《房产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在张三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李四有权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二天,李四和张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大家知道,上海的房价普遍较高,青浦区的房子基本上一套也能卖出两三百万,所以用房子作抵押,借款人心里还是比较踏实的。
故事的发展和你想象的一样,张三到期果然无法归还借款,而且摆出了躺平的姿态,李四无奈,向人民法院起诉,将张三和张二作为被告,要求张三归还借款,要求对张二名下的房产实现抵押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二提出,原告应当首先向张三主张债权,张三如果不能清偿,经过强制执行阶段,原告才能再向张二主张抵押权,强烈要求行使先诉抗辩权。李四在庭上也没有及时作出回应,离开法院后,急忙向律师咨询,张二的这个抗辩合理吗?
什么是“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只适用在一般保证人的情况。
张二是保证人吗?其实,张二以自己的房产做抵押,对张三的债务做担保,这里张二是抵押人,其房产是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是物的担保,不是人的担保。张二不是保证人,更谈不上是一般保证人,所以,这里不能适用先诉抗辩权。
那么李四能主张张二对张三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显然也是不行。张二只在担保范围内对张三的债务承担责任,假如张二的房子不能完全清偿李四的债务,那么不足的部分,仍由张三来清偿,张二就无责了。
我们在主张抵押权的时候,尤其将主债务人和抵押人一起起诉时,诉请怎么提,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恐怕是要好好斟酌一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