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按违建拆除不予立案?检察院提请抗诉,实际使用人能诉!

智勇评社会 2024-11-09 12:24:35

当事人购买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别墅房屋被判定为违法占地进而强制拆除,作为房屋购买者和实际使用人的当事人有权就责令限期拆除别墅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接踵而至的强制拆除行为起诉吗?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律师和谢瑞青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涉及14栋别墅被拆的案件终于取得了重大突破——xx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作出《提请抗诉通知书》,标志着当事人的诉权或将得到检察机关的支持和保障,案件有望在历经波折后进入实体审理。

【基本案情:集体土地上的别墅房屋突因违法占地被拆?】

委托人许女士等10余户在某市H区购买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村委会共同建设的别墅房屋。

该项目系该市2006年前后的旧村改造/新农村建设主推试点项目,涉案的别墅房屋于2006年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产权证照可谓齐备。

H区主要领导及负责同志多次在不同场合表态大力支持涉案旧村改造项目,并在当年的改造工程奠基仪式上出席,在工程建设中多次视察并调研。相关建设情况还多次被撰文发表在有一定影响力的刊物上。

涉案别墅房屋多为二层精装修的房屋,庭院为传统中式风格,甚至拥有凉亭等精致的附属建筑。

然而令别墅业主们没有想到的是,2021年8月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xx分局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将2006年5月分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予以撤销!这就意味着涉案10余栋别墅转眼之间成了“无证房屋”,业主们的合法财产权利面临空前危机。

此时,违法占地查处犹如猛虎下山一般无法阻挡。2021年9月,规自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村委会未经批准,以合作开发的方式共同在该村占地建设砖混结构房屋16栋,并硬化部分地面,项目占地面积7600多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2700多平方米,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及村委会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拆除16栋涉案别墅房屋!

2021年12月,镇政府在业主房屋处张贴《通知》,敦促其从建筑物中搬离并腾空室内物品。8天后,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涉案别墅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10余户业主们付出多年辛劳购得的房屋毁于一旦。

面对来势汹汹的违法占地查处和强制拆除,业主们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决定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律师杨在明及其麾下精锐——谢瑞青律师团队代理本案。

但完全出乎大家意料的是,接下来的权利救济道路却是难以置信地举步维艰。

【案件办理:三审法院均不予立案,又遇“立案难”】

接手案件后,谢瑞青律师团队和经验极其丰富的杨在明主任一道制定了详细的权利救济方案,将各种可能面对的困难局面都纳入到了方案中。

他们决定指导众业主委托人就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其强制拆除别墅房屋的行为违法。

几乎与此同时,在明律师指导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并指导业主委托人向复议机关邮寄申请以第三人名义参加行政复议。

然而,市规自委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答复。据此,在明律师进一步指导业主委托人向法院起诉确认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但起诉后的案件却遭遇了结结实实的“立案难”——《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区法院、市x中院直至市高院于2022年至2023年间相继作出裁定,认定涉案责令退还土地及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系xx规自分局向村委会和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而原告均系涉案房屋的购房者,并非处罚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其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间接的反射性利益受到影响”,与被诉行政处罚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不予立案。

确认强制行为违法的起诉也面临了同样的窘境,三级法院均认为原告业主并非涉案别墅房屋的建造者,而只是房屋的购买者,其对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不予立案。

眼看着案件出师不利,拥有近20年代理此类案件经验的杨在明律师和谢瑞青律师团队丝毫没有气馁,而是指导业主委托人向xx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请检察监督,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予以抗诉。

【律师解析:房屋实际使用人与强制拆除及处罚行为均有利害关系】

在明律师在申请检察监督材料中指出,本案申请人许女士等10余户业主具有提起行政处罚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行政诉讼法》第25条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而本案中业主们是涉案别墅房屋的购买者和实际居住人,其与强制拆除和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行为显然具有利害关系。

而最高法于2017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二项第11点规定,要准确把握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法律内涵,依法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确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增减得失密切相关,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否确实具有值得保护的实际权益,不得虚化、弱化利害关系的起诉条件。对于确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据此,本案中业主们出资购买的房屋因处罚和强制拆除行为灭失,其在诉讼中显然具有值得保护的实际权益,三审法院均不予立案的裁定明显不符合最高法上述规定的精神。

在明律师同时强调,本案中的涉案别墅房屋原本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应产权证件,即便xx区规自分局作出了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建设单位和村委会也有权实施救济。而无证并不等于违建,三审法院在规自部门和镇政府均未依法认定涉案别墅系违建的情形下直接认定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系“拆除违法建设的行为”,明显认定事实错误。

至于市高院在再审审理中提及的“间接的反射性利益”一说,则显属适用法律概念不当。所谓“反射性利益”,可作如下举例:

当下政府决定在几个长假期高速公路通行免费,那么所有驾车上高速的司机都可享有一定的利益。倘若政府某日决策取消长假期的高速免费通行政策,恢复正常收费,则司机群体此时的“反射性利益”收到影响,其无权针对这一取消免费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救济。

由此可见,“反射性利益”是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相对应的概念,其来源系将不特定群体的个人利益置于公共利益的对立面,主张个人无权对行政机关维护公共利益所作的行为实施救济的理念。

而在本案中,无论是区规自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是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都是针对10余栋别墅房屋这一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显然与前面所举“反射性利益”的例子完全不同。市高院在再审审理中引入这一概念显属不当,是需要在明律师予以明确纠正和驳斥的!

【案件结果】

2024年10月15日,xx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经审查作出x三分检行监〔2024〕273、275、287号《提请抗诉通知书》,告知部分业主其已就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提请xx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同日,检察机关亦告知本案12户业主其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案提请xx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本案进入实体审理终于见到了曙光,在明律师和委托人们共同期待着检察机关行政检察监督的到来。(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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