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能不能质问出庭的侦查人员

香之李振斌 2024-09-06 15:55:08

被告人能不能质问侦察人员

在郑州中院审理的庄某等25人诈骗案中,审判长不允许律师和被告人对出庭的侦查人员进行质问,这种做法对不对呢?

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首先,搞清楚出庭侦查人员的身份,出庭的侦查员到底是什么身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2条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时,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应当出庭说明情况,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自己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应当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第59条及192条也有同样的规定。不管是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也好,还是就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也好,其本质就是证人,出庭侦查人员的身份是证人。

其次,辩护人和被告人可以对证人发问。刑诉法第194条,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允许,可以对证人发问。辩护人可以对证人发问;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被告人也可以对证人发问。出庭的侦察人员是证人身份,因此辩护人、被告人可以对出庭的侦查人员发问。

第三,辩护人、被告人可以对出庭侦查人员质问,辩护人、被告人对出庭侦查人员发问本身就包含了质问。质问,质,本质,实体,质问就是依据事实来发问,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其有罪,在法庭上,被告人和出庭的侦查人员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侦查人员说被告人犯罪了,被告人当然有权利质问你凭什么说我犯罪了?这个权利不仅在法院审判阶段有,在侦查阶段也有,只是有时候嫌疑人、被告人不敢质问而已。如果不允许被告人依据事实来对侦查人员发问,难道要求被告人不依据事实来发问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必要时,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

经人民法院通知,人民警察应当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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