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只哈士奇,咬死了家里5只鸡,主人一怒之下,将狗打死丢进了池塘,岂料,却被路人捡起来救活,可当主人得知狗值5000元后,当即要对方还回来,救狗者一口拒绝,怒怼:丢掉还想要回去?先拿2500块再说!(来源:湖北综合)
“狗都死了,你们还捞上来干嘛?”邹大爷背着手,对正在池塘里捞狗的杨小诚问道。杨小诚一只脚踏进水里,一只脚在岸上,身体尽量往前倾,终于抓住了狗腿,将泡在水里的哈士奇拽上岸。杨小诚一边检查狗的情况,一边质问邹大爷:“大爷,这狗是你的?你怎么把它打成这样?”这条哈士奇身上被打得伤痕累累,四肢都已经僵硬,除了还有点心跳,几乎可以认定就是条死狗。邹大爷满不在乎说道:“这狗太贱,5只鸡全被它咬死咯,你说气不气人,不打死它,它还会继续祸害家里的鸡鸭!”听邹大爷这么说,杨小诚眉头皱了起来,顿时对这位冷血的狗主人心生鄙夷。他不再说话,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全力抢救起狗来,经过一番专业的心肺复苏按压,又给它打了一针肾上腺素,却见哈士奇竟微微动了起来。围观的人瞬间鼓起掌来,谁也没想到这狗的生命力这么顽强!经过了一系列的救治,这只哈士奇居然能够进食了,杨小诚长长地舒了口气,擦了擦满脸的汗,脚上和腿上的泥水。
杨小诚是一家宠物救治中心的负责人,一个在池塘附近钓鱼的男子,发现了这只被丢进池塘的哈士奇,便打电话给他,他才赶过来救助的。见哈士奇渐渐恢复了生机,杨小诚又扭头开始问邹大爷:“大爷,这类品种哈士奇农村一般很少养,你怎么得来的啊?”邹大爷见狗又活了过来,也觉得新奇,便回道:“我哪里会养这玩意,这是我在城里的儿子养的,他最近不在家,把狗寄养在我这呢!”杨小诚恍然大悟,对邹大爷说道:“难怪,我说农村怎么会养这么贵的狗呢!”“什么意思?你说这狗很贵?值多少钱啊?”邹大爷来了精神,这狗是儿子寄养在他这,他确实不知道价值几何。杨小诚笑着说道:“这个品种和个头,大概要5000块左右吧!”说完,便将狗抱上车准备离开。岂料,邹大爷一听就不干了,当即拦到车前,对杨小诚喊道:“你不准把他带走,这狗是我的!”杨小诚顿时无名火起,对邹大爷嘲讽道:“你把这狗打的半死,又像垃圾一样丢掉,现在我把它救活,你知道它值点钱,又想要回去,大爷,你这样不厚道吧?”“什么厚道不厚道,狗是我的,你拿走就是盗窃,就是抢劫!必须留下来!”邹大爷语气变得强硬起来。
杨小诚放下狗,怒极反笑道:“咱这样,大爷,你想要回狗也行,你看我们救狗,给它打针,搞得满身是污泥,我也不向你多要,你给2500块,狗还给你行吗?”这下邹大爷蔫了,支支吾吾说不出话来。杨小诚又让邹大爷给他儿子打电话,问这狗能不能带走。可当儿子接到电话,得知父亲将狗打伤丢进池塘,也是怒不可遏,当即同意杨小诚带走狗。就这样,邹大爷只能悻悻看着杨小诚将狗塞进车里,被带回救助中心。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看待此事呢?1、如何看待邹大爷在狗救活后,又想要回去的行为?与丢失宠物不同,邹大爷是将哈士奇丢弃,关键是他还将狗打得奄奄一息,明显是不想再要狗了。从这个层面上来说,他已经丧失了对狗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邹大爷已经不是狗的权利人,当然也没有权利要求杨小诚归还。
2、邹大爷想要回狗,杨小诚要收2500块是否有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杨小诚救助狗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如果邹大爷主张对狗有所有权,那么杨小诚在救助狗的过程中,可以要求邹大爷给予适当的补偿。当然,杨小诚提出的2500块属于气话,不一定是真实产生的费用,但杨小诚在法律是可以主张补偿的。3、如何看待邹大爷将狗打“死”直接丢进池塘的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在动物死亡后,应做好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
邹大爷将“死”狗随意丢进池塘,极有可能造成公共安全和环境问题,而是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处理。经过一番精心护理,这只哈士奇又恢复了往日的活力。“如果不爱,请别伤害”,希望每一个主人善待陪伴自己的宠物。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