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我国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一直在为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落实男女平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国家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的纳入法律法规,将其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在基本国策方面也要坚持男女平等,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也要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要从国家层面治理,依法坚决打击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行为,要及时批驳错误言论。虽然国家如此重视妇女权益,但是仍然有一些地方的农村保留着封建社会“重男轻女”的陋习,特别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分配征地补偿款方面,仍然有妇女被侵害合法权益的现象。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金龙律师团队的董世勋律师就承办了一起相关案件,这个案子主要涉及“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问题,外嫁妇女汤某经过一审、二审、重审,依法争取应得的征地补偿款。
一、案情简述
原告汤某是湖南韶山某村的村民,她随父亲于1976年入籍被告韶山某村民小组。她和父亲在该小组申请到宅基地、田地,参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原始取得了该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时享有生产生活帮扶资金等费用。原告汤某在结婚之后,并没有取得丈夫所在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来又与丈夫离婚,也就是说她原始取得的韶山某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在面临征地时,所在的村民小组、村委会以汤某已经出嫁为由,剥夺了她获得征地补偿款分配权。汤某对于村民小组、组委会知法犯法的行为并没有妥协,她决定用国家的法律保护自己。当得知在明律所专业办理行政案件,在征拆领域有丰富的经验以后,汤某委托了在明律所王金龙律师团队的董世勋律师。董世勋律师走访了当地的有关部门,到当地查看了现场,收集了许多有力的证据,翻阅了大量相关类案,查找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为汤某依法维权做了充分准备。董世勋律师主张汤某与其他小组成员一样,应该平等的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此案后经湖南韶山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定汤某是被告韶山市某村民小组成员,并且在该村民小组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二、分析本案
1.争议焦点
(1)原告汤某是否是被告韶山市某村民小组成员。
(2)原告汤某是否在该村民小组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2.律师观点
(1)作为韶山某村村民小组成员,原告汤某没有与该组其他成员平等享有“征地补偿分配权益”,因此侵害了汤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2)“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不能违反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国家政策。不能因妇女的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而剥夺其合法权益。
(3)原告汤某是被告韶山市某村民小组成员。被告应该及时支付汤某应得的征地补偿款,如有逾期行为,应给付原告利益。
三、案件结果
1.判决确定原告汤某是被告韶山市某村民小组成员。
2.判决原告汤某在该村民小组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3.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汤某应得的征地补偿款,如果延期支付,要依法加倍支付利息。
四、维权提示
1.在明律师提示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切实保障男女平等,在认定村民小组成员资格,享有农村承包经营土地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继承宅基地房屋权等方面,女人与男人有平等的权利。外嫁女不会因为结婚而自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和相关权利。如果您遇到这类情况,不要听信村里的“村规民约”和“内部决定”,要相信国家的法律和国家政策能够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2.本案法律依据
(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2)《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
(3)《物权法》第六十三条。
(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一百四十七条、二百六十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