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但病残津贴的标准没有明确。
相关省(市)自治区出台了相关规定,最低缴费年限达均要达到15年,如四川规定病残津贴按上年城镇居民可收入的25%发放;宁夏定额发放600元/月,缴费15年以上,缴费增加1年增加10元,25年及以上按25年发放,即最高就是750元;广东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发放。
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已申领病残津贴的参保人按新规定计算的病残津贴比原执行的待遇低怎么办?
以四川为例,假定参保人缴费15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平均缴费指数0.54 ,符合申领病残津贴条件,2023年四川城镇居民月可支配收入3769元,按规定病残津贴3769*25%=942.25元。按新办法计算病残津贴=8079*(1+0.54)/2*15*1%=933.12元,如果平均指数低于0.54,计算的病残津贴还低。
应对政策的变化,经办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解释工作,按新规定处理好相关业务。
特别说明,为何出现平均指数低于0.6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2006年以前以当年基数折算,缴费是按上年基数缴的,如2004年省工资2000元,2005年2200元,如果以当年基数折算按60%缴费,折算的指数=0.6*2000/2200=0.54,二是当地特殊时段允许缴费档次低于60%,如40%,平均指数就低于0.6.三是转移回来的养老保险,转出地的缴费基数低于转入地的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