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房子时候动作快,到安置补偿就不作为,“为民服务”只是摆设?

智勇评社会 2024-05-24 19:08:36

文章导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应当由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即市、县级人民政府先行处理是被征收人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且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等具体工作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及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虽然这样规定,但在实践中,还是有部分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孙凌枫律师就承办了一起这样的案子,在就安置补偿协议没有达成一致后,当地基层政府一直没有向委托人作出安置补偿决定。好在,最终,孙律师还是凭借过硬的专业素养帮助委托人争取到了一个机会,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一、案件事实

姜某在鸡西市鸡冠区西郊乡梁家村拥有一处养殖场及房屋。2017年,区政府作出采煤沉陷区棚改区改造项目征收决定,姜某的房屋和养殖场在征收范围内。由于对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双方一直都未能达成补偿协议。从商议安置补偿协议到现在的几年时间里,区政府既没有提高补偿标准,重新商议补偿协议,也没有没有对姜某作出安置补偿决定。2024年1月17日,久等补偿而不得的姜某通过邮政快递EMS向区政府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区政府以货币方式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区政府在2024年1月19日签收后一直没有答复,为督促区政府履职,姜某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孙凌枫律师,帮自己讨回公道。

二、维权过程

孙律师在调查取证后认为,首先,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区政府有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的法定义务;其次,从程序方面看,区政府至今没有依法对委托人的房屋作出补偿决定,明显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区政府辩称:申请人申请复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复议请求应予以驳回。被申请人亦不是支付安置补偿款的主体。综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所有的房屋已被纳入梁家村采煤沉陷区棚改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具有补偿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鸡冠政发(2017]61号征收决定规定:于2016年6月13日至7月13日征收,于2016年6月16日至7月16日签约,至今已远远超出签约时间,被申请人至今没有依法对申请人的房屋作出补偿决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补偿职责。申请人于2024年1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快递信息显示已签收,应视为被申请人签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综上,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三、在明提示

一般而言,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在明律师想提醒大家的是,在征地过程中,一些行政主体会采取各种办法拖延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像本案的区政府,一直都没有对相对人作出安置补偿决定。此时,作为弱势方,我们一定要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因为这种案子在前期都比较好办,维权成本相对较低,律师也能够帮助大家争取一个比较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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