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孩子有一个健康的身体,不少家长会给孩子报名一些体能培训课程。而培训机构单方变更授课地点这一现象屡见不鲜,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能否要求退还剩余学费?
莫俊雅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副庭长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陈先生与某培训公司签订《课程服务协议》,由公司为陈先生的孩子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专业的学习场所和教学设备用于开展体能培训。双方约定,培训课时为80节课,课程只能在公司开设在A商场的场馆使用,课程不得随意转让给他人。陈先生为此向公司支付课程费8000元。
双方在签订服务合同时,约定陈先生的孩子在培训公司位于A商场的场馆进行体能训练,陈先生的孩子如约上了37节课。之后培训公司将教学场地迁至A商场附近的B街,培训公司陈述的搬迁的原因是A商场场地租金上涨。陈先生认为,新的上课地点达不到预期要求,所以没有让孩子继续去上课,并要求某培训公司把未使用的课时费退回,而某培训公司拒不退款,抗辩其虽然更换教学场地,但新场地面积更大、家长接送孩子更方便,新旧两个场地距离很近,没有增加原告交通负担。而且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课程售出后,课程费不予退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培训公司是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上课地点,上课地点属于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培训公司没有经过陈先生的同意,单方面将旧场馆关闭,将上课地点迁至新场馆。在法律上,培训公司的行为属于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情形,培训公司已经构成了违约。另外,培训公司抗辩的新场馆面积更大、环境更好与事实不符。合同中约定的课程售出后,课程费不予退还的条款属不当限制、排除消费者权利,所以这个条款是无效的。
因此,法院结合案情及被告培训公司的实际违约情况,扣除原告已消费的37节课课时费3700元,培训公司应该退回剩余未使用的课时费43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消费模式为预付款消费模式,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服务的预付款消费模式。在教育培训合同的签订上,签订主体是孩子家长,实际接受培训主体是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一方往往无法独立履行合同,需要家长接送、陪同,这种情况下,培训地点的远近、交通是否方便,场地及周边环境等因素往往也影响家长选择培训机构。所以,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持续、稳定地在固定地点提供教育培训服务。培训机构需要变更培训地点时,应该提前告知家长,双方友好协商,争取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来源: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