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棠溪站某标段高坠事故查明,1人重伤,事故存在漏报

靖二氧化碳 2024-11-20 10:16:36

2024年11月18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公布了《白云新市棠溪站景观装修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9标“7·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3年7月1日8时许,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辖内的广州白云(棠溪)站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景观装修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9标建设工程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重伤,本起事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18333.57元,主要为伤者医疗和生活费用。

经调查认定,白云新市棠溪站景观装修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9标“7·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场所存在事故隐患、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安全作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失等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涉事项目:广州白云(棠溪)站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景观装修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9标装饰装修劳务工程二标标段。

建设单位:广州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深圳市晨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7月1日6时许,晨曦劳务公司砌筑班工人周生春和朱某(事发时为晨曦劳务公司从业人员,现已离职)来到涉事项目位于白云(棠溪)站工程站房出站层下方的施工点,在该单位带班长温冲冲的安排下开始工作,工作任务是将摆放在地面的加气砖(堆叠成摞,共约5摞;每摞70块砖,下置铁架板,分为7层堆叠;加气砖每块大小约60*30*20公分)搬运至夹层平台上并进行砌筑。夹层平台距离地面高度约5米。按照日常操作,搬运过程中需使用登高车将砖摞从地面提升至夹层平台。但当日在现场的登高车因空电无法使用,朱某见状告知带班长温冲冲。温冲冲遂将登高车开去充电,并安排一辆叉车过来协助搬运工作。

之后的作业方式:叉车操作员操作叉车,以货叉叉取加气砖砖摞,将其运送、提升至夹层平台边缘(货叉提升的最大高度略低于平台),周生春和朱某从夹层平台登上货叉上面的铁架板,将加气砖逐块搬运至平台上。8时许,周生春踩着货叉上面的铁架板搬运第二摞最后一块加气砖时,自感体力不支,身体倾斜,导致失足踩空而从货叉上方坠落至地面而受伤。

事故现场原址

事发时在场人员指认现场原址

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一)作业场所存在事故隐患

事发前,由于施工单位以叉车代替登高车运送加气砖,致使周生春和朱某必须从平台边缘处登上叉车货叉上面的铁架板进行搬运作业,违反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81—2022)5.1.4 安全操作规程第(6)项的规定;同时,周生春和朱某在搬运作业过程中需在夹层平台边缘与已升高的货叉上方来回活动,该作业场所距离地面高度约5米,施工单位未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装置,且未监督周生春和朱某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上因素导致作业场所存在高处坠落的事故隐患。

(二)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规定安全作业

事发前,周生春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风险缺乏辨识,违规登上已升高的货叉上作业,且在距离地面高度约5米的作业场所进行搬运时,未佩戴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2.1的规定。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予以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晨曦劳务公司,涉事项目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朱俊,晨曦劳务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且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王敏帅,中铁建工9标项目部负责人,未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单位

1.中铁建工集团广州分公司,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晨曦劳务公司在施工过程存在的安全问题,建议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广建监理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涉事作业场所安全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建议由区住房建设交通局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建议由企业处理的人员

1.周生春,晨曦劳务公司砌筑班工人,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风险缺乏辨识,违规登上已升高的货叉上作业,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建议由晨曦劳务公司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2.温冲冲,晨曦劳务公司涉事项目砌筑班带班长,安全意识薄弱,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安排叉车代替登高车作为运送加气砖工具,导致作业场所存在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建议由晨曦劳务公司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3.李朝洪,晨曦劳务公司涉事项目安全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未对涉事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该作业场所存在的多项违规行为和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建议由晨曦劳务公司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4.中铁建工集团广州分公司白云站集群指挥部负责人钟万才未向公司报告事故,也未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报告事故;中铁建工9标项目部项目安全总监王子晗、涉事施工段安全员黄创,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对晨曦劳务公司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建议由中铁建工集团广州分公司对上述人员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来源:白云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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