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缓刑期间无证超速酒驾,撞倒老人抛尸江中,为何仅判六年半?

红蓝白郁金香 2023-05-15 19:01:09

去年,辽宁盘锦一名男子将76岁老人毛义真撞倒,然后抛尸江中。最终,他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受害人家属71000余元。

这让受害人家属不能接受,对案件提出上诉。

被告人马某泽,案发时30岁,是当地石化公司采购部干部,有犯罪前科。就在出事前10天,他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驾照也被吊销。

然而,还在缓刑期的马某泽依然我行我素。

2022年8月7日凌晨4点38分,他在酒吧喝酒后驾车回家,在路上将毛义真撞倒。

发觉自己撞了人,马某泽连忙下车,拖拽老人的双腿将其挪到路边,然后打了个电话;再将老人抱进车辆后排,驾车离开。

5点20分左右,马某泽行驶至某大桥上,将毛义真抛入江中。

一周后,老人家属才被警方通知在江里发现了尸体。

2022年9月3日,马某泽因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9月13日被逮捕。

这件案子怎么判?

受害人死亡时间很关键!

如果直接被撞死,马某泽的“毁尸灭迹”行为属于逃逸,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老人没有被直接撞死,但马某泽在“毁尸灭迹”的途中死亡,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顶格十五年;

如果老人没被撞死,而是被马某泽抛入江中而溺死,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幅度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低刑十年;而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最低刑是三年。

如果两罪都按最低刑判处,故意杀人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

那么,数罪并罚应在十三年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十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因此,马某泽理论上至少应该被处以十年有期徒刑。

经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义真符合遭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多发伤死亡,排除溺死。

也就是说,他在被抛入江中之前已经死亡,故意杀人被排除。

那么,毛义真到底是被直接撞死的,还是在马某泽逃逸途中死亡的?

这关系到马某泽的刑期到底是3~7年,还是7年以上。

很遗憾,司法鉴定中心无法判断。

由于证据不足,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因此,公诉机关认为:马某泽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其交通肇事后有逃逸、抛尸、坦白等情节,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如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可视情况调整。

按照公诉机关的理解:马某泽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量刑区间为3~7年。因为逃逸、抛尸等情节比较恶劣,顶格7年;但同时还有认罪、坦白等酌定从轻情节,因此在7年的基础上减去半年,建议6年半。

而被害人家属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马某泽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这项司法解释的第六条这样规定: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这又回到了死结,没办法确定毛义真的死亡时间,因此无法适用该司法解释。

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意见,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马某泽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由于马某泽是在拘役缓刑期内犯罪,缓刑被撤销,合并执行。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因此,实际执行仍然是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拘役被有期徒刑吸收了!

附带民事责任方面,保险公司赔偿18万,有权向马某泽追偿;而马某泽直接向受害人家属赔偿71542.8元。

也就是说,马某泽的最大民事赔偿金额为25万余元。

受害人家属曾经申请检察机关抗诉,但未得到支持,决定自己提起上诉。

整个案件在法律上看似没什么问题,但总觉得判得太轻。

对比一下2010年的药家鑫案被判处死刑,差距太大了!

之所以判得这么重,是因为药家鑫故意杀人证据确凿;而在本案中,因无法确定死者死亡时间,证据不足。

但从主观恶性来看,超速、酒驾、无证、逃逸和抛尸的马某泽比药家鑫小不了多少,量刑却相差很大。

问题出在哪里呢?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法学理论认为该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因此量刑普遍较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第二款,死亡人数再多,量刑也不会突破7年。

刑期突破7年,只有一种情况:因逃逸致人死亡!

在本案中,马某泽的主观恶性不亚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但由于无法确定受害人死亡时间而只能在较低一档量刑。

马某泽已经是二进宫了,而且都是交通方面的犯罪。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刑罚太轻,导致他认识不到事态的严重性而再犯。

还有一个典型案例:2008年,孙伟铭无证酒后驾驶造成四死一重伤,最终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成为醉驾入刑第一人。

当时一审被判处死刑,震撼了全国的司机们!

但马某泽案的受害人只有一个,很难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于这种情况,只能希望将来修改《刑法》时加以完善,增加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恶劣情节,同时加重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只有罪行相适应,才能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0 阅读:46
评论列表
  • 2023-05-15 21:14

    还看到一个案例,酒驾肇事,逃逸致死,拖了好长时间才判。判几缓几忘了,反正没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