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实施的监控管理
第一条 对已批复的投资项目,由企业负责项目落实及实施工作。
第二条 企业部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各企业除按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定期向公司报告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外,企业部可视情况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条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或比原计划滞后两年以上实施的,必须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条 在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或其他必要情况下,企业应按照投资项目后评价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对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影响进行全面回顾和评价,及时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投资决策制度和规程。
第五条 企业每年原则上应对所有投资实施中的项目进行一次事中评价,对所有已投资完成的项目进行一次事后评价。
(一)对投资实施中项目,重点是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评价项目进度、项目投资额、重新测算的财务评价指标等方面是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生较大差异,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二)对投资完成一年内的项目,重点是对比原可行性研究报告从投资过程、投资效果等方面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三)对投资完成一年后正常运营中项目,重点关注盈利能力、成长能力、偿债能力、成本控制等经营指标的变化,并对比原可行性研究报告,跟踪项目收益率实现情况,查找相关问题,优化经营策略,提升经营业绩。
项目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评价企业负责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审监部根据投资项目后评价相关规定组织各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按规定时间要求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
第七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项目背景、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准备、实施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回顾;
(二)对项目工艺和技术、财务和经济效益、环境和社会影响及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三)对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进行客观评述,得出主要经验教训和启示;
(四)对项目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责任追究建议。
第八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针对后评价中发现的项目管控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防止项目出现风险;
(二)针对后评价中发现的决策机制问题,及时调整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三)结合后评价中总结的经验教训,有效指导后续投资项目论证和决策,并作为编制和优化调整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 后评价结果将作为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