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施工查处不作为,复议立案后竟然“甩包袱”解决问题?
本地发生的违法施工行为需要向县级自然资源局反映,但若违法行为的主体恰恰是县政府本身,这就可能引发“贼喊捉贼”的尴尬局面。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法律对此有何规定呢?且看本期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聂荣律师团队的李甜律师办理的这起未依法履行法定查处职责案给出了怎样的答案!
【案情:违法施工查处不作为,复议立案后竟然“甩包袱”】
潘先生等人原系河南省某村六组村民,因一次征收,潘先生等人的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然而,在潘先生等人尚未签署补偿协议,也未接到任何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的正式决定之时,施工队伍竟已擅自闯入并开始施工活动,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给第六村民小组的村民们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与不便,潘先生等人不堪其扰,遂决定维权。
律师经过考察指出,在补偿安置协议尚未签署,且未收到任何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的正式决定的情况下,征收方显然未能全面履行其安置补偿的职责。与此同时,鉴于土地使用权尚未发生合法转移,施工方的擅自进场施工不仅缺乏必要的法定依据,而且严重侵犯了潘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明显的违法行为。
在律师帮助下,潘先生等12人共同针对违法施工的情况于2024年1月29日向市资规局邮寄《违法占地施工查处申请书》,市资规局于2024年1月30日签收后,一直未对违法占地施工行为进行查处,亦未书面答复过潘先生等人,截至此时,市资规局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本着解决问题的诚意与友好协商的精神,律师多次尝试与市资规局沟通,询问案件进展,然而收效甚微,无奈之下,律师只得协助潘先生等人针对市资规局的不作为提起复议。2024年5月24日,市政府正式立案受理此案。可令人诧异的是,市资规局在得知被提起复议后,在次日即5月25日迅速作出了反应,发布了《关于对潘先生等12人申请查处违法违规问题交办单》,并将该案件线索转交给了县自然资源局。同日,县自然资源局也签收了这份交办单。
然而,试图通过逃避式的处理来规避自身应履行的职责,终究只是逃避现实的一种幻想。律师坚决主张市资规局应担当起实质性的处理责任,而非简单地将所有职责推卸给下级单位!
被申请人市资规局却辩解,根据《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对于违法占地施工行为,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查处。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违法占地施工行为所在地为*县,其查处管辖权的主管部门为*县自然资源局,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查处范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违法占地施工查处申请书》实质是请求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对下级的层级监督,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便向其属地主管部门**县自然资源局下发了《关于对潘**等12人申请查处违法违规问题交办单》,将案件予以交办,并要求其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对人对事处理到位并将结果反馈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监督职责,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成立,应当依法驳回。
被申请人这番辩解有道理吗?
【法律分析】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根据2020年3月20日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修订)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市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有对违反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然而,面对申请人提交的《违法占地施工查处申请书》中所提及的问题线索,被申请人未能及时进行必要的核查工作,这一行为未能遵守上述法规要求。
另,《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根据2024年1月24日自然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涉及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本案中,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线索涉及**县人民政府,应当由被申请人依法管辖,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5日将问题线索转交**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的行为于法无据。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案件结果】
律师意见终被采纳,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违法占地施工查处申请书》作出处理。
【在明律师有话说】
不是拖延答复,就是推脱职责给下级单位?每个层级的政府都有自己的管辖范畴,那些属于上级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能利用职权下放给下级单位处理;反之,那些应由下级单位首先处理的事务,也不应越级上报至上级单位。否则,将会导致管理秩序混乱,对问题的解决毫无益处。
另外,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征收,都必须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在妥善解决民众的安置与补偿问题之前,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转移是不允许的,更不用说允许施工方急于进场施工了。被征收人务必高度警惕,一旦发现施工方有违法进场施工的行为,立即提出异议,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文/李宗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