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执行顺位清偿在后的债权及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是否无效?

茜茜深耕 2024-09-02 20:38:35

来源:曹凤国主编《执行实务难点问答》

被执行人违反执行顺位个别清偿执行顺序在后的债权以及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该清偿行为是否因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规定无效?

答:当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被执行人违反清偿顺位进行的个别清偿行为有效,但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被执行人违反清偿顺位的个别清偿行为可撤销。

理由与依据

债权平等是民事实体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实质在于赋予各债权人平等实现债权的机会,数个债权不论成立的先后,均处于同一地位,受偿机会相同。但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资信状况、合作程度、社会政策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采取的方式等因素导致债权实现的状态并不平等。例如,某债权人先为强制执行而受清偿时,其他债权人,纵其债权发生在前,亦仅能就剩余财产受偿。在我国法律体系内,法定担保制度和企业破产法共同担负破除债权平等的功能。也就是说,在普通债权之间,并无清偿顺位先后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未清偿巳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之前,清偿申请执行时间在后的债权或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该清偿行为是否无效,取决千法律及行政法规是否有关于此种情况下清偿顺位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 .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务。

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此时清偿的先后主要依靠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积极性,所谓“勤受益,懒招损",按照先来后到的规则,先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的清偿顺位先于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均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清偿顺位优于后采取执行措施的。如此制度设计符合常识和社会一般认知,无损(形式)公平,又能督促债权人积极行动。但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任意清偿,不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我们认为,此种情形下确定债权清偿的先后顺位意义不大,债权入无论是选择向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清偿,还是向申请执行在后的债权清偿,均不会影响到申请在先的债权人利益。

结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2020 年《执行工作规定》第55 条关千“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应限于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如前所述,无论是债务人任意履行还是遵循“先来后到"的原则,都不会对债权入的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即使相关司法解释已经设定了清偿顺位,若被执行人先向查封在后的债权人清偿的,该清偿行为依然有效。

但值得注意的是,被执行入有选择性的清偿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执行人不清偿巳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转而清偿执行顺序在后的或者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有理由认定其有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该行为既侵害了司法权威,也对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权利人权利造成了侵害,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2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

《执行工作规定》及《民事诉讼法解释》根据被执行人不同的类型设定了各自的突破债权平等的制度。被执行人为公民、其他组织的,适用参与分配程序解决债权平等受偿问题;被执行人为企业的,则转入破产程序解决。参与分配程序中,债权清偿的顺位分别是:执行费用,共益债务,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伤残、抚恤费,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权;罚款、罚金;没收财产。在理论及实务操作上,对债权清偿顺位的异议属实体异议,通过分配异议和分配异议之诉解决。在参与分配之外,被执行人若自行向个别债权人清偿的,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禁止个别清偿的原则处理,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撤销该个别清偿行为。

立法沿革与争议

于查封的效力,域外主要有优先主义和平等主义两种立法模式。英美法和德国采优先主义,注重执行效率,贯彻完全的先到先得。日本采平等主义,在个别执行中引入债权人,为其提供搭便车的机会,也因此没有重复查封的概念。我国在1998 年《执行工作规定》第88 条(现第55 条)即明确了查封的优先效力,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结合《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6-508 条,查封优先效力仅在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况下适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79 条规定,普通民事债权按照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受偿。该条被认为是对2020 年《执行工作规定》第55 条政策的延续。

转自: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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