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经营者对购买者“知假买假”承担举证责任

清扬君 2024-08-21 23:08:52

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范。《解释》中指出,生产者或经营者需要对购买者的“知假买假”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即如果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为假药劣药而进行购买索赔,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

《解释》坚持以生活消费作为适用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条件,普通消费者因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食品药品,原则上应以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充分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

长期以来,在“知假买假”的争议中,购买者往往因难以证明自己在购买时是否“明知”商品为假而陷入被动。此次《解释》明确将这一举证责任转移至生产者或经营者,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进步。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也促使生产者和经营者更加注重产品质量,从源头上减少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有效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和成本,让正义的天平更加倾向于受害者一方。

《解释》还明确了,如果购买者连续购买后对每次购买行为分别起诉,只要这些购买行为均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法院将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这一规定是对消费者合理维权行为的积极回应,也是对“职业打假人”与正常消费者界限模糊问题的一种合理界定。它鼓励消费者积极行使监督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避免了“职业打假”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如过度诉讼、扰乱市场秩序等。

此外,《解释》还对恶意索赔行为进行了规制,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或者依据恶意制造的假象起诉请求支付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如果构成虚假诉讼,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更严重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上述规定旨在遏制违法行为、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同时防止“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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