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上的“危桥”启动改造工作,不料施工打桩的位置却离一处宅基地上房屋无限的近,甚至导致了房屋开裂漏水,岌岌可危。那么此时,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利人该找谁管管这无法阻挡的施工呢?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还是另有它主呢?
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袁海超律师在江西宜春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某部门明明签收了当事人的查处申请却硬说未收到,且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那么复议机关会作出怎样的决定呢?
【基本案情:危桥改造未成,快挖出危房来了!】委托人杨先生在江西省宜春市下辖某地拥有一处宅基地上3层自建房。2023年10月起,镇政府在该房屋东北侧实施“xx桥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其施工地点距离涉案房屋仅有2.8米,严重危及该房屋的居住使用安全。
据杨先生反映,涉案施工行为导致其房屋开裂渗水,墙体发生裂缝和偏移,已造成其合法财产严重受损,可说是危桥未除,快生出危房来了。
2024年6月,经过一系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知涉案危桥改造工程并未取得相应审批手续后,杨先生向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了书面的违法建设查处申请。其后市住建局答复称该查处事项不在住建部门的职责范围内,建议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查处。
于是委托人改向xx市交通运输局邮寄《违法建设查处申请书》,物流追踪显示市交通运输局的收发室于两日后签收了该查处申请材料,但却一直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
2024年9月,委托人杨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念平律师团队的袁海超律师指导下,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xx市交通运输局履行查处职责,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追究相关项目、施工单位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那么,“危桥改造工程”到底该归谁监管呢?这回委托人是否“找对了衙门”呢?
【律师解析:桥梁也属于农村公路的组成部分】复议审查中,被申请人xx市交通运输局辩称其并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查处申请材料,不存在不履责的情况。
涉案项目属于“危桥改造”,不属于新建,不存在立项、办理规划许可等问题,且后续市行政审批局已对涉案项目给予了施工许可,故此其不存在违法行为,我机关不会也不能对建设单位和施工方进行处罚。
杨念平律师团队的袁海超律师则在听取意见环节中表示,涉案项目的监管职责依法应由被申请人负责,而被申请人在签收申请人邮寄的材料后并未作出任何答复和处理,单此一点就已未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机关应当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xx市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县、乡、村道上的桥梁、隧道和渡口等属于“农村公路”范畴,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江西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试行)》中均对此有明文规定,本案被申请人xx市交通运输局具有监督涉案桥梁改造建设项目及查处建设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的职责。
根据江西省的有关规定,核查处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实名举报人答复核查处理结果,并记录答复情况。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签收申请人邮寄的举报材料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核查、答复,已构成未履行交通运输建设法定监管职责的情形。
【案件结果】2024年10月31日,江西省宜春市xx人民政府经审查作出x府复〔2024〕1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xx市交通运输局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申请人杨xx举报的查处违法行为职责,并将核查处理结果答复申请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