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无锡盗窃案:小偷逃跑被撞成8级伤残,向见义勇为者索赔15万

红蓝白郁金香 2023-07-20 16:50:47

2008年4月的一天晚上,江苏省无锡市红梅广场的巡逻保安,发现有三个人在盗窃电动自行车的电瓶。

面对保安,三个小偷挥舞着手中的道具,然后抱着偷来的电瓶坐上一辆摩托车逃跑了。

20多岁的小伙子詹长强,是某公司的司机,刚好开车经过。他看见保安追不上小偷的摩托车,于是发动了自己的轿车跟了上去。

三个小偷乘坐摩托车逃窜的时候,慌不择路闯了红灯,撞到了一辆正常行驶的白色汽车。而詹长强自己的车也没刹住,和另外一辆出租车发生了碰撞。

摩托车几乎全部受损,而张长强驾驶的黑色轿车的车体验也受损严重。

三名小偷,除了一人伤势严重被送到了医院,其他两人都被警方控制,交警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

几个月后,这名受伤严重的小偷把詹长强告上了法庭。

此人名叫邵中方,来自江苏省响水县。2008年,他来到几百公里外的无锡市打工,结识了另外两人,一同偷窃电动车电瓶。

他表示:那天他们盗窃电瓶后坐上摩托车逃走,而此时詹长强开着汽车在后面拼命追赶,撞上了他们乘坐的摩托车。由于他坐在摩托车的最后面,所以成为这场交通事故受伤最严重的人。

邵中方不否认自己是小偷,但并不表示小偷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受法律保护。

后经鉴定,邵中方脾切除被定为8级伤残,肠破裂修补被定为10级伤残,家里为他前前后后花了八九万的医药费。

邵家人认为正是因为詹长强追赶邵中方才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导致其受伤,所以詹长强要为邵中方的伤情负责。

2008年9月,邵中方向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詹长强及其车辆所属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包括疗费33245.68元、营养费1350元、护理费2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3400元、残疾赔偿金98268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合计15万余元。

这让詹长强和他的家人感到既荒唐又气愤,他们认为追赶小偷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却被告上了法庭,简直是无稽之谈。

原告代理人认为:邵中方盗窃确实是事实,但詹长强的行为却并不能算见义勇为,而是故意伤害,因为邵中方的盗窃行为当时已经结束了。

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车辆是否产生了碰撞?

围绕这个关键问题,双方说法截然不同!

原告方认为有碰撞,而被告方认为没有碰撞。

法官调取了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但由于探头角度和距离的问题,无法辨别两车是否碰撞。

也正是因为无法辨别,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只写明了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并没有明确詹长强驾驶的轿车和邵中方乘坐的摩托车有没有发生碰撞。

那么,事发现场到底有没有目击证人目睹了事故发生的过程呢?

只有一名叫刘晓东的人说两车有碰撞,其他人都表示没看到。

但刘晓东并不是现场旁观者,而是当时驾驶摩托车逃跑的驾驶员,也参与了盗窃活动。

由于他和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证言的可信度不高。

原告方还提供了几张事发后用手机拍下的车况照片,有一张显示詹长强驾驶的轿车车头受损严重,而另一张照片显示摩托车尾部的保险杠因为被撞击而变形。

因此,原告方认为这就足以说明:詹长强的轿车确实驾车撞击过摩托车,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而被告方认为:自己车头的撞击痕迹是和出租车相撞时产生的,与摩托车一点关系都没有。

双方各执一词,难辨真伪!

公安机关进行了痕迹技术鉴定,结论是没有证据证明两车发生了碰撞。

理由是:如果詹长强驾驶的轿车撞击过摩托车,那么摩托车尾部的保险杠上应该有明显的撞痕或划痕,轿车的黑色车漆也应该残留在摩托车的保险杠上。

但技术人员并没有在保险杠上发现这些痕迹,不排除摩托车变形的保险杠是“旧伤”。

在案件审理的一年多时间里,原告方始终没有再拿出更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詹长强驾车撞击过摩托车。

2009年11月,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邵中方的诉讼请求,并承担2670元的案件受理费与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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