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2022年3月29日,刘某因“胸闷气3周余”到被告处诊治,当天被安排入院治疗,住十一病区,次日根据病历记载,被诊断为1.肺肿瘤;2.心脏瓣膜病等。同年4月21日10:15起行胸腔镜下右肺楔形切除术,至13:00结束。
术前诊断为右肺下叶结节,恶性可能,术后诊断为右肺下叶良性病变。当日13:50分被告向原告方发出《病危(重)通知单》,同月25日,刘某去世。
【原告认为】
1、对照被告相关记录与事实相悖的情节,原告认为被告有以下违反操作规范和过错,主要表现在:
2、被告术前未对患者实际情况做深入了解,将良性肿瘤误诊为恶性肿瘤,进而导致开某死亡;
3、术后医护人员没有密切观察,致使气道阻塞,病人缺氧、二氧化碳潴留,缺氧性性脑病,因此术后刘某再没有苏醒。
4、鉴于此,某医院负此次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事故赔偿总额的90%,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向四原告赔偿584272.24元。
【被告某医院辩称】
我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原因力大小,应当参考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内容,我方过错与刘某死亡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根据相关规定,我方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鉴定结果】
某医院的诊疗过错与刘某死亡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经济损失】
1、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300890元、鉴定费10760元,被告对计算标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2、原告主张医疗费109973.88元,本院根据发票予以确认,原告欠缴部分,之后合并计算后予以扣减。
3、原告主张伙食补助费1620元(60元/天*27天),本院根据实际就医情况调整为1350元(50元/天*27天)。
4、原告主张营养费1620元(60元/天*27天),本院根据实际就医情况调整为1350元(50元/天*27天)
5、原告主张护理费3240元(120元/天*27天),本院根据实际就医情况调整为2700元(100元/天*27天)。
6、原告主张丧葬费为62087.50元,本院认为丧葬费应为39490元(78980元/12*6)。
7、办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为3000元。
8、交通费,本院考虑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为500元。
9、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本院考虑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认定为50000元。
10、原告主张专家评审费3000元,因专家评审为本案鉴定的必要程序,本院对其予以认定为3000元。
11、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10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4240元列支在死亡赔偿金300890元中,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故原告要求被告另行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2、综上,原告方因刘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为509253.88元元(不含鉴定费、专家评审费)。
【法院认为】
根据鉴定意见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定被告某医院对原告因刘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也即被告某医院应当赔偿458328.49元[509253.88元(不含鉴定费、专家评审费)×90%],扣除原告方未付的医疗费30014.63元,被告某医院尚需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428313.86元。
【判决结果】
2024年1月9日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90%的责任,赔偿原告428313.86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