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类案件中,十有八九都是与行政赔偿相关的。这类案件大多比较复杂,一方面,委托人握着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判决无的放矢;另有一方面,政府部门破罐子破摔,找各种借口拒绝作出行政赔偿。
难道这种僵局就真的没有破解之法吗?来看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律师代理的下面这起案子,法院最终判定“镇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行政赔偿”。
案件事实:房屋被征收却遭遇强拆,法院判定“强拆行为违法”
李先生在天津市北辰区某村有合法房屋,当地棚户区改造将该房纳入征收范围。由于李先生未与镇政府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为提高征收效率,2013年5月7日,镇政府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强拆了李先生房屋,给其造成重大财产损害。李先生的妻子也在与工作人员的争论中受伤。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李先生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将本案交给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资深拆迁律师马丽芬承办。
拿到案子后,马律师随即开展了详实的调查取证,确认了具体的拆迁主体,向上级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并协助李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经审理,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确认被告镇政府于2013年5月7日对原告李先生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解析:
镇政府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在明律师高效介入赢胜局
在收到该判决后,在马律师的帮助下,李先生马上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申请了国家赔偿。但是,镇政府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面对政府部门的不作为,马律师见招拆招,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
强拆行为明明已经被判定违法了,为什么不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马律师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依法应当赔偿,其不予赔偿的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撤销。综上所述,原告根据《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被告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
被告镇政府辩称,原告主张被拆迁房屋财产损失、装潢费等损失问题,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实际涉案房屋坐落于城中村改造应拆迁范围内,属于应当被拆除的房屋,且法院行政判决书认定原告应该按照《北辰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要求,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积极主动搬迁。本案涉及拆迁人是本村管理委员会。因此,原告可以依据安置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和安置,村政管理委员会可对其进行房屋补偿安置,原告应取得的还迁利益不受影响。因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全盘采纳了马律师的代理意见。
法院认为,原告的房屋系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因达不成搬迁补偿协议而被强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恢复原状的,予以恢复原状。本案中,原告的房屋已被拆除,涉案土地已用于城中村改造,恢复原状已无可能。
原告所在村庄依据中城区委员会和区政府联合颁发的《本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所有村民均按上述政策补偿,该政策已对村民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及救助奖励标准作出规定,充分考虑了被搬迁村民的利益,故本案赔偿标准应参照上述政策予以确定。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被拆除的房屋及安置补偿利益,按照《本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以涉案房屋证载面积195.91平方米为标准予以全面赔偿。”
在明律师提醒:强拆行为明明违法,为什么拿不到政府部门的赔偿?
拆迁案件中,有一个反直觉的法律常识: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一定能获得相应的行政赔偿。
其实很简单,政府的行为被判定为违法是因为存在程序方面的瑕疵,并不意味着房子本身是合法的,按照“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获益”的法律原则,如果房子确实违建,当事人不会获得政府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