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益受损,律师仗义出手却遭判刑?法律解读来了

诗翠的手记 2024-07-17 20:32:37

律师仗义出手,为农民工讨要薪资,却锒铛入狱?律师所作所为究竟是否违反法律,农民工的权益又当如何保护?让我们走进本期的故事,通过法律解读案例。

【案件回顾】

2024年4月份,56岁的律师高丙芳接到包工头米工头和一群农民工的求助与委托,请求其为他们向承包商索要拖欠的工程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本是一个毫无争议的案件,法院判决承包商向农民工支付钱款,结局似乎皆大欢喜,但是高律师不知道的是,自己即将面临无妄的牢狱之灾。

原来,包工头眼见这些农民工急需工程款补贴家用,却又一直无功而返,于心不忍,于是自己垫付了价款,并找到高律师,请求其为自己和农民工讨回公道,以农民工的名义起诉。这似乎也合情合理,但是承包商却抓住包工头已经支付农民工价款这一情节,向法院起诉,称自己并不拖欠农民工价款,米工头和高律师合谋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机关公信力,认为两人构成虚假诉讼罪。

【法院宣判,律师喊冤】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法院支持了承包商的诉求,认为农民工收到了包工头垫付的钱,已经丧失了对承包商的债权,而高律师和米工头隐瞒这一事实,仍然对承包商提起诉讼,并且导致法院基于这一错误事实做出判决,损害了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高律师的辩护人称,即使高律师知晓包工头已经进行了垫付,但是包工头对承包商的债权确确实实是存在的,高律师不存在恶意虚构标的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与故意,虽然以农民工的名义起诉存在不妥,但是不存在虚构债权事实的情况,不足以构成犯罪。

此次案件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法院判处高律师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但高律师不服,一直主张自己无罪,而米工头已经认罪认罚,并且声称高律师对于“借名”一事完全知情,目前本案已两次延期审理。

【以案释法】

要想理清楚本案人物法律关系,我们要梳理当事人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在承包商和农民工之间,承包商是合法且唯一的支付工程款的主体,承担着支付价款的义务,相应的农民工享有债权,若承包商拖欠价款,则可以以农民工的名义起诉要求其偿还价款。但是包工头垫付这一行为阻断了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相当于包工头取代农民工成为了新的债权人,那么包工头是否与承包商签订还款合同我们不得而知,但此时农民工已经丧失对承包商的债权,这是需要明确的一点。

其次,在承包商与包工头之间,由于包工头的垫付行为而发生了产生债权债务的可能性。而判断两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则需要结合两者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但按照一般社会常理来看,包工头享有对承包商的债权,包工头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承包方偿还债务,这也是可以得到法院认可的。但是本案却假借农民工之名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对于高律师来讲,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则需要判断其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针对于其被指控的虚假诉讼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客观上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在本案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高律师具有犯罪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以及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高律师有罪。同时,犯罪是严重危害法益的行为,其适用的刑罚更是以剥夺人的生命、自由、资格、财产为内容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应当具有谦抑性和补偿性,在其他制裁措施都不能发挥作用时才能启动,显然高律师一事并没有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得到的款项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予以追回。

那么,在本案中,应当如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呢?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法是直接向法院起诉承包商,要求其偿还价款,并且根据民法典相应的规定,农民工对于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也是国家为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而设定的特殊条款。第二种方法是,承包商在垫付工程款之前,应当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当发生纠纷时,凭借合同以包工头的名义对承包商提起诉讼。

本案中高律师的经历令人同情与唏嘘,但是也值得我们深思,在处理利益关系的时候,如何兼顾法理与情理。承包商无疑是好心的,自掏腰包垫付,农民工无疑是无辜的,辛勤工作大半年却得不到回报,法院的判决也是有理的,因为承包商与农民工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消失,高律师更是热心的,想要为农民工讨回公道。而造成如今局面则是当事人法律意识与知识淡薄导致的,不明白“借名诉讼”的不可取,同时对律师有所隐瞒,给高律师引来了牢狱之灾。

农民工工程款拖欠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相信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这也折射出此类工程款垫付行为背后存在的风险和不稳定因素,想要更好的规范此类行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需要相关部门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救济体系,及时迅速的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避免垫付行为产生的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培养群众学法,尊法,守法的意识,最后,希望高律师的遭遇能够给广大的法律从业者敲响警钟,增强对法律的敬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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