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论】公司能否从股东手中回收股权?浅谈股权回购

谷权萍论 2024-10-31 09:46:38

股权回购(share repurchase),又称为股权的回赎(share redemption),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从公司股东手中买回自己股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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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法定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一)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1、 权利行使条件

异议股东要实现股权回购请求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股东反对决议: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表示反对,并明确提出了反对意见。这可以是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前书面通知了公司其反对意见,也可以是已在股东(大)会上对该决议投出了反对票。

(2) 法定回购情形:股东(大)会决议内容是法定的可回购情形。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这些情形包括:

a.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3) 提出回购请求:股东向公司提出来回购股份的请求。

2、 权利实现程序

异议股东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实现股权回购请求权:

(1) 协商阶段: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异议股东与公司进行协商,尝试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2) 诉讼阶段: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异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回购股份。

(二) 控股股东滥用权利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1、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一条款为中小股东在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时提供了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2、 适用条件

要行使这一权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控股股东必须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如过度支配与控制、人格混同、资本显著不足等,且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2) 中小股东受损:中小股东的利益必须因控股股东的滥用权利行为而受到严重损害。这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参与重大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受到侵害。

3、 行使程序

中小股东在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1) 与公司协商:首先,中小股东应与公司进行协商,尝试达成股权回购协议。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回购价格、回购时间等具体事项进行谈判。

(2) 提起诉讼:如果协商不成,中小股东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回购其股权。

4、 注意事项

(1) 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中小股东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控股股东存在滥用权利行为且严重损害了其利益。

(2) 诉讼时效:中小股东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将丧失请求权。

(3) 法律后果:如果法院认定中小股东的请求成立,将判决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公司应依法履行判决,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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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市公司的股权回购实务建议

(一) 能不能回购?

在启动回购方案之前,需要对是否符合股票回购条件进行判断,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第八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上市时间超过6个月的公司;

2、在过去的一年中没有发生过严重的违规行为;

3、回购股份后,本公司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并具有继续经营的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股份的分配情况是否符合上市要求

(二) 确定回购股份的用途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途包括以下4种:

1、降低公司的注册资本;

2、将所持有的股票用作职工持股计划或股票激励;

3、将所持股份转换为上市公司所发行之可换股之公司债;

4、为了维持公司的价值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实施股权激励、职工持股计划、转换可转换债券等目的而进行回购的,其回购期限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为维持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而进行回购的,其回购期限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三个月。

(三) 确定回购资金来源、回购规模及回购价格

1、 按照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自律监管指引——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在进行回购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程序、程序、程序等程序对其进行回购,其中包括:

(1) 自有资金

(2) 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

(3) 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4) 金融机构借款

(5) 其他合法资金

2、 在决定股份回购额度时,公司需要对回购金额进行合理的安排,并在方案中对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进行限定。

(1) 最高限额不能超过最低限额的一倍;

(2) 公司经营范围在合理范围内,对日常生产经营和债务履行没有任何影响,公司在回购后所持股比例应当满足上市要求;

(3) 如果所回购的股票被用作多个目的,则应详细说明每一次回购的股票的具体数额或所涉及的基金数额;

(4) 为实施股权激励、职工持股计划、可转换债券、维护公司价值以及股东权益而进行回购的,其所持股份数量不能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10%。

(四) 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1、 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回购时,应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 公司为了实施股权激励、职工持股计划、转换可转换债券、维护公司利益以及其他利益而进行回购时,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三分之二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作出决定。

(五) 实施股份回购

在具体实施股份回购的过程中,需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开立回购专户

上市公司进行股票回购,必须向银行申请开设回购专用账户,该账户只用于存储购买的股票,其中的股票不能进行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债等,不能进行质押或出借。投资者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2023年修订)》中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2023年修订)》,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回购专用账户。

2、交易时间段限制

(1)申报价格不能超过本公司当天股价上涨幅度上限;

(2)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和股价不设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不能办理回购申请;

(3)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窗口期限制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从可能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事件发生后,或正在作出决定期间,到依法披露之日;

(2)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九条阐述,若相对人依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担保事项信息,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并主张该合同对上市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及要求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将予以认可。相反,若相对人未依据此类公开披露信息而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且不承担任何担保或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同样会支持其立场。

此外,该规定还适用于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所签订的担保合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有效条件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信息的公开披露,以及正式的担保合同。

《民法典》的这一解释不仅明确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还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上市的公司。控股子公司指的是其超过50%的股权被另一家公司控制,但并非全资拥有的公司。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享有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权、投资收益权及决策权,并负有指导、监督和服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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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论

1、 当股东对公司重大变更事项表示异议时,有权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行使条件包括股东反对决议、法定回购情形以及提出回购请求。权利实现程序包括协商阶段和诉讼阶段。

2、 新公司法规定,当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时,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行使条件包括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中小股东受损。行使程序包括与公司协商和提起诉讼,同时需要注意举证责任、诉讼时效和法律后果。

3、 上市公司在实施股份回购前,应判断是否满足相关条件,如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等。

4、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用途包括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转换可转债以及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等。

5、 上市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合规,回购规模和价格需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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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法规

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二条、第八条

《自律监管指引——回购股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2023年修订)》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更多股权、并购法律问题,欢迎关注和资询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实战派股权与并购律师——王萍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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