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干城:老子的无为就是以法治国,但“法治”不等于“法制”

问道化鸣 2024-09-12 17:16:42

王干城先生的观点很直接,很果断,也很新颖,会给人不少启发。

作为当代中国“新道家”重要代表人物,他虽然承认至今对“无为”的理解尚没有结论,但也提出了他自己的研究成果,主要观点是:

1、把老子的“无为”理解为“不妄为,不过分作为”的,是“以孔子的心理性努力解释老子的制度性构想”。

2、老子的“无为”就是以法治国。但“法治”不等于“法制”。

先来看他的第一个观点:把老子的“无为”理解为不妄为,不过分作为,实是以孔子的心理性努力解释老子的制度性构想。

他说:老子五千言的高明之处是他从来不进行道德规箴(原文更直接而尖锐),不鼓吹伦理式心理式努力,他认为这样做不仅无利,反而有害。

2,他认为“无为”是关于制度性建设的构想,即法治建设。

以下是我们的对话。

我:你认为老子的“无为”就是“法治建设”,这似乎不够准确。因为春秋战国时期,老子为诸子所宗,齐国建立的天下第一所国立高等学府“稷下学宫”,就是以黄老道学为主导的,而黄老道学就是以老子的道治家思想为主,杂糅了姜子牙、管仲以来的“道法思想”,应运而生的实用“帝王之术”。

而法家只是从黄老道家分离出去的纯粹学说,而且,老子说“太上,下知有之;其次亲誉之;其次畏之;其下侮之”,就是说,在老子思想里,实行道治的君主是“下知有之”的最理想层级的为政者;其次是实行德治、仁政的君主,天下人会“亲誉之”;而让人畏惧的正是法家式管理者。

因此,在老子思想里,“法治”是属于“失道”、“失德”、“失仁”之后的下等选项。你为何把“畏之”这一等级的人主,跟“下知有之”的“太上”相提并论呢?

王先生:你可能会因“法治建设”而产生误会,其实不是你看到的表面文章,我所说的“法治建设”并非人们,包括你所理解的那样。

老子的所谓“绝圣弃智”,“绝仁弃义”,为的就是制度建设。就是说,“无为”就是以法治国。

三皇五帝的时代,行政权力的转移是禅让制,传贤不传子。那时候,生产力水平低下,社会财富极其有限,私有财产的观念很淡薄。但是从夏启开始,帝位传子不传贤,家天下的观念渐占了统治地位。

侯王以天下为私有,必然推行有为之治,以智治国,初期可能有用,久之必然失效。

我插话:《竹书纪年》的记载完全颠覆了儒家的“道统”和历史传说,禅让制的真相可以作为“以道莅天下”的依据吗”?

王先生:“家天下”的观念和制度从什么时候开始,在没有确切公认的结论之前,且不涉及严肃学术讨论的话题,姑存一说。我的重点在于说明,“家天下”观念的制度化,就目前的史料记载,应产生于大禹王的儿子这一代。

我;好的,您还是接着刚才的话题吧?

王先生:老子说“不尚贤使民不争”,“取天下恒无事”,“以智治邦,邦之贼,以不智治邦,邦之福”等等,这不都是他对“人治”的反省与批判吗?

我:“反省与批判人治”,不正是为实行“道治”做铺垫的吗?这是老子一以贯之的思想。为何您却指向了“法治”呢?

王先生:国家要实现长治久安,“道治”必然要可操作化,必须以“法治”取代“人治”。圣人之治“以百姓为刍狗”,万物一视同仁,天王老子与百姓庶民之间,不存在尊尊亲亲之分,圣人是“不可得而亲,亦不可得而疏;不可得而利,亦不可得而害;不可得而贵,亦不可得而贱”的。

这只是理论,如果不能落实在实践上,再先进的理论也毫无价值,所以好的理论必须能付诸行动,以法律的形式把它确定下来,接受天下人的监督,任何人都不能逾越法律。

对于挑战法律,破坏整个社会“自然”的“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就是指法律的权威性不容侵犯。如你所说,“黄老道学”的法治思想,其源头在老子,商鞅、韩非子在战国时期创立的法家,则是对黄老道学的延续和具体化。

法家源于道家,这是常识,是由中国先秦思想史确定的,所以,我认为,老子主张的“无为”其实就是“法治”。他反对“以智治国”,就是呼唤以法治国。

所谓“上德无为而无以为”,不是心理意义上的不妄为,不过分作为,而是活动在整个社会和谐不越界,互尊不相犯的范围之内,即“自然”的状态之下,尤其是侯王,不得违法乱为,因为他的一举一动牵扯全局。

在保证整个社会自然有法的前提下,侯王也就失去了恣意妄为的法律依据。所谓“功成身退”,不仅仅是世俗意义上的谦退,更主要的是:越是位高权重的侯王,就越要接受民主的监督和法律的规约,无论他能力有多强,功劳有多大。

我:你认为“无为就是法治”,我似乎感觉你还是把“法治”同等于“道治”了,并且你并没说明,为何把“其次,畏之”的末等地位(法治),提高到“太上,下知有之”的“道治”高度?

王先生:我注意到了你提出的问题,其实我上述所说,强调的是“法治”,并不等于说法家就是道家,虽然法家思想主要源于老子,但不等于说法家就得了老子思想的真传,事实上,它只是“老子思想的变异形式,是老子思想主干之外的旁逸斜枝”。

我:可是按照你的观点,“无为就是法治”,这么说是否意味着,法治可以取代道治?

王先生:两者还是不同的:老子的法治思想,其目的在富民,而法家的目的在尊君。老子的思想是民主,是辅助民众,让他们“自化、自富、自正、自朴”,如果不以民的“无不为”为目的,那样的“法治”就成了“法制”,就没有前途了。

所谓“法制”就是58章的察察之政,即“其政察察,其民缺缺”。那样的“法制”必然导致“天下多忌讳”的暴政,和“法物滋彰,盗贼多有”的动荡。

我的小结:我接受王干城先生的许多观点,但对他的“无为就是法治”的理解还是不能接受。我还是认为,“无为”的核心在限权,是要权力者(修者认为是“心”)不可恃强凌弱,侵夺百姓权益。

而“法治”只是“道治”不可或缺的补充部分,只能在社会出现“为奇者”的时候,才能用得上,从而“得而sha之”。

事实上,权谋术正是法家思想的重要特征,而这,正是老子最反对的。

如果把“法治等同于“道治”,那势必会产生负面效应,以为老子真的就是术数学的倡导者,这样的例子已经够多了,司马迁把老庄与申不害、韩非子合传,就是明证。

朱熹将整个术数学,全归之于老子之学,他说:“为其学者多流於术数,如申韩之徒皆是也。其后兵家亦祖其说,如阴符经之类是也。”

所以我还是建议,王先生最好修改“无为就是法治”的武断说法,不然,老子之学真的还会像朱熹误导的那样“忍心无情,视天下之人皆如土偶尔。其心都冷冰冰地了,便是sha人也不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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