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一)案件经过
(二)案件分析
1. 股权过于分散,股东人数远超限制,最终只能放弃上市。在该案例中,股东人数实在是惊人,加上持股股东可能不愿意出让公司股权或者已经离职,难以处理股权,所以股权清理工作举步维艰;
2. 可以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延缓股权转换的时间和期限,控制转股总量。如果在公司发展中出现大量的虚拟股转为实股的情况,那么势必会带来大量的行政成本,同时也面临着股东人数突破法律限制的情况。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上市之前,则会影响到审核工作,像该案例一样错失发展机遇;
3.设计奖惩结合的机制,有转股的通道,也有剥夺虚拟股的情况。获得股权激励之后并不意味着员工可以“躺平”,公司完成激励可以一劳永逸。公司在设计激励方案的时候,可以设定考核标准促成良性竞争。
二、虚拟股和实股的区别与比较
(一)虚拟股和实股的区别
1. 虚拟股持股人只是享有经济上的利益,无法享有新《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的权利。
2. 虚拟持股人不是公司的股东,不享有有关股东身份的系列权利,并且具有限定性,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一般会约定虚拟股是不可转让、赠予和继承的。
3. 虚拟股大多是公司无偿赠予或是低于市场价,给员工或者是员工的奖励方式,典型代表就是员工持股平台,是不需要员工支付对价,也就是没有出资义务。
(二)从公司的角度看虚拟股
1. 从公司股权结构来看:影响小,有助于维护主要股东的地位,对公司控制权变动影响小;
2. 从行政手续来看:从始至终都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简化流程降低成本;
3. 从成本来看:现金压力比较大。
(三)从员工的角度看虚拟股
1. 从利好来看:可以提高经济收益,并且不用共担风险;
2. 从不足来看:对于公司的决策而言还是“局外人”,无法通过新《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来左右时局。
三、虚拟股转化为实股是为了什么?如何转化?
(一)转化的原因
1. 拟上市的公司:以员工持股计划为例,通常在设计该激励方案的时候,已经重点衡量过激励时间、提出机制等问题,较少涉及到需要从虚拟股转化为实股的情况。但是当公司上市前有以虚拟股为激励的情况时,公司就面临着虚拟股的管理问题。因为虚拟股持有人的权益并未落实到公司的注册资本中,一旦在审核中被认定为“虚假出资”,会影响发行人的股权清晰,进而影响企业的上市。
2. 核心员工不关心公司的长期发展计划,主要关注短期收入。公司需要激发核心员工的工作热情,充分发挥核心员工的才干,将核心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进行深度捆绑,促进公司的长足发展。
(二)转化的方式
1. 直接在股权激励方案中设计、约定的方式。改变无偿赠予的形式,设定一定的价格并约定以这个价格为出资时公司注册资本的价格。当员工离职后,公司则可以直接以员工出资价格,回购虚拟股持有人所持有的股权。
在设计每一期股权激励方案的时候,需要重点关注激励方案的期限,尤其是企业预备上市时。股权激励是当代企业激励员工的重要手段,而上市时间长、跨度大,不是简单提出暂停激励规避问题就能解决的。
2. 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实务中大多归属于新股东投资的行列。这个时候就需要董事会制订增资扩股的方案,股东会进行决议,员工进行缴纳出资,公司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并签发新的出资证明,最重要的是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虽然这一系列的需要较大的行政成本,但是从客观上来说,一来这让企业股权清晰,助于通过IPO要求;二来注入了一批资金,缓解虚拟股给公司带来的较大的资金压力。
四、在激励方案中,如何设计虚拟股转换为实股的问题?
(一)如何设置虚拟股转实股的前提条件
在转化的原因中可见,如果是为了激励核心员工而从虚拟股转换为实股,则需要考虑转换的时机和条件。实务中比较常用且可行的办法就是,将虚拟股的时间和实股的时间明确区分,并在其中间设计过渡时间,附加一定的条件。
常见的条件就是核心员工的服务年限,业绩考核目标等等,具体的设计方案在本系列文章里面已经详述,可以作为参考。
(二)虚拟股转实股的资金来源
可以是员工获得虚拟股时进行出资购买,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以约定、协定的价格回购虚拟股,然后员工用回购时得到的资金对公司增资,扩股成为股东。
(三)虚拟股转为实股后如何设定限制条件
当员工持有实股之后,对公司生产经营就有一定的影响力。为此,公司需要重点关注股权激励方案中的后续处理问题。
1. 转股之后:公司统一持有股权,而员工代为持股;
2. 设计公司回购的条款,当员工有责退出或者无责退出时,根据激励方案的约定来转让股份,降低时间成本。
五、证监会对拟上市企业的虚拟股,主要关注哪些方面
1. 股权发行人的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即虚拟股是否为公司实质股权,上市前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和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情形;
2. 以虚拟股为激励的方案设计中,各事项是否依法依规;
3. 以虚拟股为激励的方案中,授予背景和有偿授予部分的资金来源,以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六、萍论
1. 因为当下股权激励现象大兴,免不了出现各种为数不多或者说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就比如虚拟股转为实股的情况。各企业家和律师们需要关注的是,具体的方案中涉及到的各项强制性规定。
2. 法律中并未明文规定转股的价格,只要不是存在利益输送等法律禁止的情形,则转股的价格可以约定、协定而成,在实务中往往是以较低数额作为转让价格。
3. 出于激励核心员工而设计的股权激励方案中,相较于虚拟分红计划,实股是股权激励中最具激励力度的,享有的权利也是最全面的。但是员工个人也有自己的发展计划,给予风险投资偏好和收益情况等不参与虚拟股转为实股的计划。出于现实的需要,公司也可以设计区分AB股的激励方案,允许转换也允许不转换两种情况的存在,最大诚意留住核心员工。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更多股权、并购法律问题,欢迎关注和资询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实战派股权与并购律师——王萍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