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征收通告替代征收决定?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行政决定岂容混淆

智勇评社会 2024-05-09 19:25:05

“黄律师,这栋房屋是我和老母亲的全部心血,区政府太蛮横了,我们没有看到任何合法征收文件情况下,将我的房屋断水断电,导致我房子里冷库的东西全部坏掉,通过各种方式逼迁我,您一定要给我们讨个公道!”面对陈先生声泪俱下的控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无比动容。

在仔细研判案件后,黄律师都被区政府的张扬与跋扈行为震惊到了。好在,此案在律师的帮助下,陈先生一家得以成功维权。最终,当地法院判决被告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搬迁安置工作通告》违法。

看到判决的一霎那,陈先生潸然泪下,这背后的心酸委屈只有当事者清楚。

一、案件事实

陈先生和他母亲系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某村村民,两人分别拥有一块宅基地,并合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后来,因为生活的需要,母子二人在这两块宅基地上共同出资建设了一栋三层的楼房,部分居住,部分用作冷库。

房屋落成后,母子俩格外高兴,对未来生活充满了期待。

但谁曾想,母子俩的期待却因政府部门的一纸征收通告落空。2022年8月,陈先生发现村里张贴了《关于地铁 10 号线沿线本村综合改造项目搬迁安置工作的通告》,最后的落款是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上面详细载明了征收的有关事项,母子二人合建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

看完《通告》后,陈先生十分诧异,因为他们从来就没听说过征收的消息。但毕竟是关系到自己后半辈子的大事,全家人一合计,决定找律师帮忙把把关,看看这一纸《通告》究竟合不合法,在身边熟人的引荐下,二人辗转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负责此案。

为核实政府征收程序合法性,黄律师指导母子俩于2022年11月17日申请高陵区政府公开本村涉及地铁10号线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十几天后,高陵区政府办公室作出了回复。在仔细研判区政府的回复材料后,律师马上抓住了其中的法律漏洞,遂协助母子俩将区政府诉至法院,黄晓丽律师团队石有成律师出庭代理了本案开庭工作。

二、律师办案思路

黄晓丽团队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高陵区政府张贴的《通告》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撤销。本案中,案涉《通告》就搬迁安置项目、搬迁安置范围、组织单位、实施单位、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等进行公告,因征收土地为集体土地,故应按照《土地管理法》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程序进行审查。

然而,高陵区政府作出《通告》,并组织实施。就有关材料来看,“案涉项目征收决定”至今尚未作出,所以区政府已经在实质上代行了土地征收决定的作用。

故该《通告》作出的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三、庭审过程

被告高陵区政府辩称,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有两点,1、《关于地铁10号线沿线本村综合改造项目搬迁安置工作的通告》是经过法定程序作出的,原告提出撤销没有依据。2、本村拆迁已经全部结束。“地铁10号线沿线综合改造项目”涉及宅基地总户数为545户,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为542户,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为3户,绝大部分房屋已拆除完毕。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最终结果

法院认为,对被告作出的征收通告,被告高陵区政府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作为依据;但高陵区政府并未向法院提交土地现状调查的证据,亦未组织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进行补偿登记以及作出土地征收决定等法定义务。

考虑到本案中被诉《通告》涉及被征收户人数众多,绝大部分被征收人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且房屋已被拆除,若撤销被诉《通告》,将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依法确认违法为宜。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搬迁安置工作通告》违法。

五、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看完这个案子,大家可能会产生疑问,“征收通告”和“征收决定”究竟是不是一回事呢?

在我国,“征收通告”与“征收决定”之间并不完全等同。“征收通告”其实就是把“征收决定”的全部或者部分重要内容放进去,并且再附上《安置补偿方案》及其他内容,将之张贴,以公告的形式通知拆迁户相关征收事宜。而《征收决定》则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的行政行为,两者效力亦不相同。

因此,房屋征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专业知识。如遇征收拆迁时一定要询问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把利益把控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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