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小程(女)和小张(男)登记结婚,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张的父母分多次给小夫妻转入了多笔大额资金。这些资金被分别备注了“车款”、“房款”、“家用”或“还贷”等信息。
除此之外,自2018年7月起,公公老张还每月打款11000到小张账户供其还房贷。
2021年,夫妻俩婚姻走到尽头,在起诉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公公老张却将夫妻二人也一并起诉了,要求夫妻二人归还各种欠款,本金943万、利息43万、律师费210万,并甩出了一大堆由小张签字,小程根本就不知情的欠条。其中包括:用于付购房定金的 100万元借条,支付购房中介费的65000元借条。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车位费的155万元借条、130万元借条、200万元借条、43万元借条,以及每月借款11000元的借条等。
不仅如此,每张欠条上还约定了还款日期,如逾期,还要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由逾期还款产生的律师费,也由小张支付。
小程表示自己对这些欠条并不知情,也均没有签字或者追认,指出这些都是在他们要离婚期间临时制作出来的欠条。为此,小程还晒出了部分与公婆之前的聊天记录,诸如公公曾说过: “你要给他生小孩,生了小孩吧,悄悄地给你100万让你留着,我知道我儿子将来吃光用光了,你自己的钱我帮你留住啊。
婆婆也说过:“你再与他沟通沟通,我前几天与他发微信说如果他减肥瘦下来了,我马上从我帐上转50万元给他。这是我们父母为了他的健康,愿意奖励给他的钱……”
小程表示公婆在转账给他们的过程中,通常将转账解释为是对二人的“资助”、“奖励”,从来没有表示过是“借款”一说。如今看到二人离婚期间涉及到分割财产问题,就故意准备了一堆欠条,无非是想从二人的财产中把他们资助的钱分割出去。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与的共同财产处理。
小张父母为他们的房子资助了共500万余元,该行为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在资助的过程中并未明确是借款,事后小程也未主任这笔款项是借款,因此应当认定为是赠与,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老张还转账给小张200万余元,用来购买投资理财保险以及还车贷,也打了欠条,但小程也没有追认,因此也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小程并没有达成民间借贷的合意,也并没有追认这些债务,所以老张主张的上述欠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判决小程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这种情况,父母如果经济条件比较好,就会主动支持新婚小两口。而碍于面子,一般也不会强调是借款,初衷肯定都是希望小两口能生活得更好一点,压力小一点,所以法律也规定了,只要没有明确表示是借款,一般都视为赠与。
但一旦面临小两口离婚,问题就来了,离婚就得分割财产啊,那父母给自己的赠与肯定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默认的规则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排除特殊情况:比如房子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父母出资购买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所以很多父母可能就觉得亏啊,因为我当时资助他们,肯定是希望他们能好好一直过下去,哪里想到这么快就离婚,还要分走一半的赠与。于是很多人此时就来咨询律师,能不能搞一些欠条什么的。
之前也接到过不少类似咨询,男方想离婚了,自己当时买房,父母出了首付,买车父母也资助了,女方父母什么也没出,现在离婚,女方分走一半不是太亏了?问有没有什么办法补救。
一问,基本都是没打借条的或者备注“借款”的,直接就默不作声把钱出了的,完了财产还是登记在两个人名下。这种情况,确实很难补救了,想靠着本案中这样临时搞一堆欠条,其实很容易被识破,欠条太新,笔迹鉴定就能检测出来是新弄出来的,女方没签字不追认就没办法了,跟上述案件中的一样。
可能唯一的办法就是慢慢把钱还给父母了,当然这都是离婚前要做的准备,最好跟另一半也打个招呼,让另一半也同意。所以说,离婚也是个技术活儿,一定要先做准备,财产分割比较复杂的时候,万万不能打草惊蛇。
不然就很可能跟本案中的老张一样,临时抱佛脚,作假欠条的痕迹过于明显了,当然无法得到支持。
但如果真碰到一方父母资助子女比较多的情况,要么就先约法三章,不要觉得不好意思,毕竟大额的钱也是老两口辛苦一辈子存的,谁也不想前面给了后面两口子离婚,钱就分走一半;要么就直接全款登记到自己子女名下,尽量减少争议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