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广西玉林惊现特大贩婴案,52名被告中有11人竟为医院员工,两年内贩卖118名婴儿,仅一男婴。警方在客车蛇皮袋中发现28名被注射安眠药的婴儿,案件震惊全国。团伙分工缜密,从“收集”到“转卖”环环相扣,甚至有医护人员参与。最终,主犯被判无期徒刑,其余被告获不同刑期。此案揭示人贩子的猖狂,也暴露了重男轻女思想的恶果。
2003年3月17日,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接到一通紧急报警电话:“有一辆从玉林开往安徽的大客车,车上可能有贩婴团伙!”报警人的声音急促而紧张,仿佛每一个字都带着冰冷的寒意。
警方迅速行动,目标锁定车牌号为“皖S02099”的大客车。当晚8点42分,一辆桔红色大客车缓缓驶入宾阳收费站,警方的目光瞬间聚焦在这辆车上。为了避免打草惊蛇,民警们巧妙地将大客车引导至指定区域停靠。
伪装成交警的民警登上客车,开始逐个盘查乘客。正当盘查进行到一半时,车厢末端突然传来微弱的婴儿啼哭声。民警循声走去,停在一名中年妇女面前。她怀中的婴儿睡得异常深沉,周围环境吵闹闷臭,婴儿却毫无反应。
更令人起疑的是,中年妇女身边放着一个巨大的旅行袋,里面隐约传来窸窸窣窣的声响。民警要求她下车接受检查,中年妇女脸色骤变,手臂紧紧抱住婴儿,声称自己有脚伤,死活不肯离开座位。
事出反常必有妖,民警果断打开旅行袋,眼前的一幕让所有人都倒吸一口凉气:袋子里竟是被捆住手脚的婴儿!显然,这名中年妇女是人贩子,车上很可能有她的同伙。
警方立即控制全车乘客,逐一搜查行李。不久,他们在棉被里、车尾和行李架上又发现了更多婴儿,总数竟高达28名!这些婴儿基本都是女婴,只有一个是男婴,最大的不过三个月大。由于长时间处于封闭环境,婴儿们脸色紫红,严重缺氧。
救护车呼啸而至,28名婴儿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遗憾的是,唯一的一名男婴最终没能挺过来,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
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些婴儿被注射了大量安眠药,以防止他们哭闹。显然,这是一个有组织、有分工的大型贩婴团伙。
就在警方紧锣密鼓地追查时,广西又接连发生两起类似的贩婴案。3月30日中午,桂林永福县公安局在高速服务区附近发现4名被藏在旅行袋中的婴儿,嘴唇发黑,情况危急。当天下午,南宁横县又发现9名被捆束在旅行袋中的婴儿。
警方迅速逮捕了在永福服务区遗弃婴儿的赵某夫妇。他们以去广西拉药材为名,从横县拐回13名女婴,计划贩卖到安徽,不料车辆抛锚,只能放弃。
随着赵某夫妇的落网,一个横跨多省的百人贩婴团伙逐渐浮出水面。团伙成员分工明确,刘某和孙某负责“收集”婴儿,主要集中在玉林和钦州,两年内购买婴儿多达46名。
玉林地区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许多家庭不愿抚养女婴,刘某和孙某便以收养为名,从亲生父母手中买走婴儿。刘某甚至与妇产科医院合作,手段之猖狂令人发指。
2001年,刘某以200元的价格从福绵镇中坡村的李某家抱走一名女婴。两年后,他又以同样手段从玉州区仁厚镇的产妇张某家花60元抱走一名女婴。
孙某与其丈夫李某也不甘示弱,联手拐卖女婴27名,以几百元购入,再以高价卖给同伙。
在刘某和孙某之后,是以陈某为首的第二道贩婴线,负责将婴儿转卖到安徽、河南等地。他们通常男女配对运送婴儿,上车前给婴儿喂安眠药,捆束后塞进行李袋。
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群人贩子的恶行终被警方识破。更令人震惊的是,包括玉林福绵区妇幼保健院医生王某在内的11名医护人员,竟同人贩子“合作”,提供婴儿换取手续费。
公安部门查明,这个团伙在两年内贩卖了118名婴儿。若非内部矛盾导致有人报案,恐怕会有更多婴儿受害。
2004年7月23日,玉林中级人民经审理对这起“3·17”特大贩婴案作出终审判决,五名主犯被判无期徒刑,其余被告获不同刑期。
这起案件揭示人贩子的猖狂,更暴露了重男轻女思想的恶果。孩子是父母的礼物,不爱也应妥善安置,绝不能成为谋利的工具。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首先,这起案件涉及的主要罪名是拐卖妇女、儿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案中,所有涉案人员均符合这一条件。
2、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具有出卖的目的。本案中,刘某、孙某等人明显具有出卖婴儿的故意。
3、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本案中,118名婴儿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侵害。
4、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介绍、运输、窝藏妇女、儿童的行为。本案中,刘某、孙某负责“收集”婴儿,陈某等人负责“转卖”,形成了完整的犯罪链条。
具体分析
1、 刘某、孙某等人:他们负责“收集”婴儿,从亲生父母手中购得婴儿后转卖给同伙,构成了拐卖儿童罪的既遂。由于涉及婴儿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2、 陈某等人:他们负责将婴儿转卖到外地,构成了拐卖儿童罪的共犯。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依法应处十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3、 王某等医护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便利,为人贩子提供婴儿,构成了拐卖儿童罪的共犯,且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处十年有期徒刑。
判决结果
根据分析,玉林中级人民经审理对“3·17”特大贩婴案作出如下判决:
- 刘某、孙某等五名主犯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陈某等其余被告根据各自在犯罪中的作用和情节,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此案是对人贩子的严惩,更是对社会的一次深刻警示:重男轻女的思想必须摒弃,法律的红线不可触碰。每一个孩子都是无辜的,任何侵犯他们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