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辛苦费”,你敢拿?仁寿一男子挣“快钱”,吃大亏!

林林在眉山 2024-07-23 18:48:51

只需利用自己的银行卡

帮助他人提取几笔现金

就能从中轻松赚到“辛苦费”?

停!停!停!

这绝对不是发财的门路

这是通往犯罪的道路

近日

仁寿公安

破获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挣“快钱”、吃大亏

2024年7月21日,仁寿县公安局钟祥派出所在刑侦大队的大力协助下,在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中破获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

经查,2024年3月初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男,28岁,仁寿人)将自己的手机、身份证和一张某某银行的银行卡交给在网上认识的网友用于转移违法资金,并从中违法获利1200元。

案件经过

2024年3月初的一天,李某某通过网上认识的陌生人,对方称使用李某某的银行卡进行转账后可给予报酬。

随后,李某某按照对方提示到成都市红牌楼附近某茶府包间内和对方见面,后李某某将自己的手机、身份证和一张某某银行的银行卡交给对方进行操作,李某某在明知对方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所转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手机解锁密码及银行卡支付密码告知对方,后对方使用李某某的银行卡进行转账两次,第一次转入20000元后,对方将转入的20000元提到李某某的支付宝内,然后以消费的形式转出18800元,而后告知李某某给他留了1200元的报酬在手机里面,后对方又继续使用李某某的银行卡进行转账,在转入一笔15000元后银行卡被冻结,对方发现银行卡不能转账后离开现场,而后李某某无法联系到对方,经查证,李某某银行卡所转的15000元钱涉及电信诈骗。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已被该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随着金融犯罪案件增多,诸多嫌疑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为牟取蝇头小利,在明知入账钱款系犯罪赃款的情况下,为了“赚快钱”,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配合对方刷脸认证、转账取现,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提供银行卡并取现,帮助他人转移赃款的行为,是实现诈骗分子犯罪目的的重要一环,同样构成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出售、出租本人银行卡后又提供转账、“刷脸”等行为配合转移赃款的,客观上属于帮助上游犯罪分子逃避公安司法机关的追诉和打击。犯罪分子会通过给“好处费”、办理贷款等名义,拉拢组织线下成员并引诱群众为其接收、转移、隐匿犯罪所得。因此,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不仅会为自己或者他人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更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犯罪团伙的帮凶,让自己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1.什么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除了对明知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外,还有哪些行为也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答:其他行为包括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转移资金、汇往境外等。

3.什么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答: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什么区别?

答:在主观方面,两罪主观故意所明知的内容不同,“帮信罪”对于上游犯罪的性质是概括性明知,即主观上明知上游行为人极可能是犯罪行为或具有某种罪质特征,但具体实施何种犯罪行为在所不问。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上游犯罪既可以是概括性明知,也包括明确知道。在客观方面,两罪犯罪行为介入时间节点不同,“帮信罪”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系网络信息犯罪的辅助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后,属于事后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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