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县级区划,有哪些政府部门会设立“政治首长”?有何特点?

小圣杂谈 2024-11-14 09:41:08

众所周知,我国的行政区划层级从高到低主要分为中央(即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县/县级市/旗——乡/镇,也因此,乡政府、镇政府是我国最基层的人民政府(注意了街道办事处属于上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严格意义上并不是独立的政府组织)。另外,乡镇一级行政区划按规定可以设立乡镇人大,但是却不设乡镇政协,因为根据相关规定,政协组织最低只设到县一级,所以乡镇其实只有三套班子。

正常来说,至少是县一级政府才有权设立相应的正科级局办单位,而且数量繁多、职责重大,分管各个领域,比如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建设局等等。据不完全统计,一个中等规模的县/县级市/旗往往会设立近40个各类局办或管委会(其中包括双重管理的垂管机构,如税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那么,问题来了,在这么多的局办/管委会中,有哪些政府部门会设立党政双主官呢(或者说会设立“政治首长”,即既有行政负责人、又有专门的政治工作负责人)?另外,能够设立党政双主官的单位又都有什么共同的特点呢?

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有哪些政府部门会设立党政双主官?在我国县一级行政区,诸如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都是设立的党政双主官,另有部分单位虽然不设党政双主官但会专门设立政治处主任一职。

例如,县一级公安局都是统一设立局长、政委两个党政领导职务,但比较特殊的是,公安局党委书记一职反而是由公安局长担任的,而公安局政委只是担任党委副书记(也就是说在公安局,局长的地位高于政委)。同时,县一级公安局设有政治处主任(属于行政副职),并设有政治处这个实体工作机构。相应的,县级公安局所下辖的各个警种大队、派出所也是统一标配教导员这个政治领导职务,下辖各中队设立指导员,层层落实党政双主官制度。

还有设在县一级的消防救援大队(加挂“消防救援局”牌子),也是统一设立大队长、政治教导员两个职务,但和公安局所不同的是,消防救援大队的党委书记一职由政治教导员担任,而大队长才是担任党委副书记,这种设置和军队系统的设置类似,毕竟我国的消防救援队伍本就是从武警部队中退役改编而来的,直到现在仍带有明显的军事化管理风格。相应的,消防救援大队所设立的各个地方救援站也会设立指导员一职,协同站长分管政治建设、思想教育、队伍人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而县级行政区所设立的司法局往往都有设立政治处主任这个领导职务,且能够入选为局党组成员,作为本行政区划司法系统政治工作方面的分管负责人开展工作,具体领导管理司法局政治处。

接下来,回答第二个问题:能够设立党政双主官的单位又都有什么共同的特点呢?

第一个特点是下辖力量庞大、人员机构众多,需要加强队伍领导管理;第二个特点是职责重大、直接关乎社会运行稳定;第三个特点是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或警务化管理,属于国家强力部门;第四个特点是需要常态化开展或者保持相应的作战、训练、应急处置等工作;第五个特点是思想政治工作是本单位重要核心工作之一,严格保持队伍纯洁性、稳定性。

大家对照一下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是不是都是符合上述的特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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