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2004年6月28日发布文章《三部门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安排》,全国各大新闻媒体相继陆续报道。在全国所有投资者中产生强烈反响。
主要对金融消费者一词比较敏感,因为公众多年来对金融产品的购买通常被称为投资者。这次提出金融消费者一词公众觉得比较陌生。
其实三年前尚福林一次讲话中,曾经已提到过金融消费者一词。当时主要提出金融信用不足的问题,要保护金融消费者。
什么是金融消费者?查询得知,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
金融消费者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包括储户、投保人和其他接受金融机构储蓄、保险等服务以确保财产安全和增值或管理和控制风险的人;另一类是购买基金等新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
过去通常都理解为储户,投保人,股民,基民,投资者,现在各大媒体大肆宣传金融消费者,一时半会还真引起议论纷纷。
不少投资者认为,自己买股票后应该是公司的股东,也是投资人。股票又不是实物产品,是虚拟的东西,不是消费品,不能称为金融消费者吧。
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严格赔偿制度,假冒产品必须赔偿。而买到假冒公司股票退市公司ST公司股票没有严格的赔偿,所有投资者称为金融消费者是否合适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