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签订赡养协议,找到老伴后欲撕毁协议,法院这样判

案件饶浪环 2024-09-08 02:15:24

谭某是上海一位近百岁的高龄老人,因与子女关系不和,考虑到将来的养老问题,便在2005年与同事顾某一家签订《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协议约定自己一旦过世,房屋及家中所有物品均归顾某夫妇所有,前提是顾家人要履行对谭某的赡养义务。

除了这份协议,谭某还曾立下遗嘱,遗嘱中强调因为儿女对自己不尽赡养义务,因此他自愿将房屋及家中所有物品在百年之后交由顾某夫妻所有。因为顾某一家关注他的日常生活,使他平安快乐度过晚年。

2005年,谭某又和顾某一家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谭某将名下的房屋以20万元价格卖给顾家人。但实际合同并未履行,至今谭某仍然住在房子里,顾某一家也未支付购房款,但房子已经过户到顾家人名下。

2018年,在双方建立了14年的赡养关系后,时年93岁的谭某找了一个老伴,于是觉得自己不需要顾家人照顾了,想解除原来的协议。顾家人自然是不同意,谭某在家人的帮助下,自2021年起便开始向法院起诉,主张《房屋转让合同》无效,房屋归自己所有。

顾家人自然也不惯着他,同时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谭某迁出并返还系争房屋,支付从2006年1月至实际迁出之日的房屋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但结合当时的情况看,双方并不具有买卖房屋的合意,交易的实质是附条件的赠与。因此,双方的诉求均被法院驳回。

判决生效后,谭某又以撤销赠与为由提起诉讼。

谭某表示,顾家人并未实际履行赡养义务,因此他有权撤销赠与。而顾家人向法院提供了2017年至2019年之间跟谭某的合影照片、短消息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以此证明,在谭某起诉之前,顾家人经常陪伴谭某,带着谭某旅游等。

但谭某反驳说这些证据都是顾家人在双方发生冲突后,刻意留下的,而在矛盾发生前,就没有这类型的照片,可见双方之间本身就存在激烈的矛盾。

法院经审理认定:覃某手写的并签字的《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虽然没有顾家人的签字,但双方随后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证明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该协议,因此双方的附条件的赠与关系成立。

而在顾某一家履行赡养义务的十四年期间,谭某也从未提出过顾某家不履行赡养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顾某家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双方发生过矛盾。

且谭某之前曾提到过,自己是因为自己婚姻关系发生变化,需要家庭养老,才需要房屋的,因此谭某真正想撤销协议的理由,并非顾某一家不履行赡养义务。

因此,法院认为谭某单方撤销协议的行为有违社会善良风俗和诚信原则,随意撤销协议的行为也不利于赡养关系的稳定,遂不予支持。

遗赠抚养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但该协议的执行也存在风险,比如说赡养方不履行赡养义务,甚至为了早点得到遗产,做出伤害赠与人的行为;而赠与人员可能存在因为某些变故而想撕毁协议的情形。

就比如本案中的谭某,协议都履行了14年,谁能想到他93岁高龄还能找到老伴,并基于此,无论是自己内心的计划发生变化,还是受外人唆使,想直接撕毁协议。

但本案中的顾某一家的很多行为估计也是受到律师指点,比如通过拍照、聊天记录、视频等方式留下陪伴谭某的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赡养义务;甚至在谭某起诉并拉黑自己以后,还表面和和气气去找谭某一家,不过也是为了保留证据证明自己一家一直对谭某很好,让法官内心确信自己确实是有尽赡养义务的。

而反观谭某,一会儿说自己是因为找了新老伴,要房子养老所以要撤销协议;一会儿又说是因为顾某一家没有尽赡养义务,所以要撤销协议,但其在长达14年的时间里从来没有对顾某家的赡养问题提出过异议,没有保留任何对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据,那诉讼结果显然会对自己不利。

其实,如果顾某一家确实有尽到赡养义务,无论是生活上的照顾还是精神上的陪伴,人家都已经持续了14年,并且仍然在继续履行该义务,房子也都还让你住着,住到你死亡为止。你不能因为你找了新老伴,以后自己百年了,老伴还在世要继续住,就想出这样的“损招”,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法律当然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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