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福田政府在线网站公布了《福田沙头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22号线绿化迁移工程“7·19”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7月19日15时50分许,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22号线绿化迁移工程在沙嘴路人行道进行树木修剪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其他伤害事故,造成1名行人邓某富轻伤。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保障措施未有效落实造成的一般其他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22号线绿化迁移工程
建设单位: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深圳地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总包单位: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深圳市中天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管单位: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事故发生经过事发当日15时50分许,中天华达公司作业人员正在沙嘴路西侧中国银行前方人行道对树木进行迁移前的树冠修剪作业,被修剪的树木位于人行道与机动车道之间,现场作业设备为一台高空作业车。
事发现场未对作业区域下方人行道采取持续隔离防护措施,而是采取临时管制措施,当上方进行树枝修剪作业时,交通疏导员对下方人行道进行临时封闭,树枝掉落后恢复正常通行。
事发当日王某云位于人行道南端负责交通疏导工作;陆某理位于高空作业车作业平台内,负责修剪作业;王某位于被修剪树木下方,负责王某云与陆某理之间信息传递。
15时51分,邓某富沿沙嘴路西侧人行道由南向北行走,经过树枝修剪作业区域下方时,一根树枝突然掉落在其前方地面,邓某富随即绊倒在地。
事故原因分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事发项目在人行道区域进行树枝修剪作业时,未严格按方案要求采取隔离防护措施、未对被修剪树枝采取绳索控制掉落方向,导致行人邓某富进入作业区域,被掉落的树枝绊倒受伤,造成事故发生。
直接原因分析:
涉事项目编制了《深圳地铁22号线一期工程绿化迁移项目上沙站绿化迁移施工方案》(以下简称绿化迁移方案),该方案7.2安全保障措施针对人行道修剪树枝作业有明确要求:“占用人行道进行施工时,设置警戒带、矮水码等进行临时围蔽,并在作业区两端设交通疏导人员,设置施工标志告示牌等对行人进行警示,人行道上的标志不得影响行人安全通行”。该方案5.3.6砍伐树木注意事项第3条关于防高空落物伤人要求“作业范围内有专人监护,不得有人逗留,所砍锯树枝要断时通知地面人员注意,同时利用绳索控制树枝倒落方向,设置砍伐树木安全防护范围,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在路边和行人较多的地方砍树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范围”。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负责交通疏导人员未对作业区域下方采取临时隔离防护措施,作业过程中行人在作业区域下方正常通行。涉事树枝枝叶端先掉落在停放升降作业平台的机动车道上,另一端枝干随后掉向人行道,未采取绳索控制树枝掉落方向。
间接原因分析:
中天华达公司未能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及交底不到位,未能督促作业人员严格落实《绿化迁移方案》中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安排专门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深圳市中天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此项目的分包单位,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福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赵某玉,系深圳市中天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派驻到事故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福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冯某,系深圳市中天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派驻到事故项目的安全负责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福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王某,系深圳市中天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派驻到事故项目的安全员,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深圳市中天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内部处理。
5.王某云,系深圳市中天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派驻到事故项目的施工管理人员,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深圳市中天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内部处理。
来源:福田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