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蚕食”职工年假,“胆”从何来?

冯海宁 2024-05-26 19:48:08

前不久,一位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其经手的劳动仲裁案件中,90%的案子涉及未休年假的赔偿问题,让“带薪休假落实为何这么难”的话题登上热门榜。记者近日采访发现,一些企业自行制定年休假规则,要求公司团建占用年休假天数、上班迟到扣年休假等,对职工休假加以限制,损害职工休息休假权益。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08年起实施。为落实该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制定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带薪年休假作为职工法定权利,按说,经过16年普法和推进,这一法定年假应该落实到位,然而,现实情况是,部分职工特别是企业职工的年休假是“镜中花水中月”。

人社部一项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人均带薪年休假约10天,而实际上人均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仅为6.29天,民营企业职工甚至不足4天,超过72%的民企职工未完整享受过年休假。这表明,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情况远未达标,其中民企职工休假问题更突出。导致这种结果原因之一是,职工年休假被企业“花式蚕食”。

显然,职工带薪年休假是一项独立权益,法定休假天数不该随意被占用、被扣除、被限制。然而,一些企业把双休日计入年休假、公司团建占用年休假天数、上班迟到扣年休假……也就是说,部分企业以多种方式“蚕食”法律赋予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权利,随着时间推移,不排除企业会“发明”更多新的侵权方式。需引起重视。

部分企业之所以敢于侵占职工法定年假,首先是因为法治观念淡薄,将企业“家规”置于国家法规之上。《劳动法》中早就明确“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并制定了专门行政法规和配套的部门规章,但一些企业无视国法,自行制定年休假规则。企业可以制定该规则,但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而非背离法律随意制定休假规则。

其次是因为企业利益至上,无视职工年休假权利。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落实职工年休假天数,可能在部分企业看来,职工带薪休年假,而企业却在“买单”,休假期间用工成本没有节省,企业生产效率和效益反而受到影响。而职工身体健康和休假权益,企业漠不关心。在这种自私自利观念支配下,企业随意“蚕食”职工权益。

另外,还有一些企业未认真学习法律规定,导致错误理解法律要求。例如某些企业错把企龄当工龄,就是不了解法律规定所犯的常识性错误。当然,还有部分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受疫情、市场等因素影响生存压力较大,没能力配合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但主要原因是一些企业受利益驱使,无视法律规定和职工休假权。

针对企业自行制定年休假规则侵害职工休假权的现象,笔者以为,这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根据该法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如果企业没有按照以上法定程序操作,职工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有关部门也要依法予以纠正。鉴于劳动仲裁案件中的不少案子涉及未休年假的赔偿问题,有关方面可考虑完善相关制度,并加大执法力度。有人建议结合行业、地区特点,试行灵活的弹性休假方案;分阶段、分产业、分类型逐步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也值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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