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前摇”的强拆是妥妥的违法强拆,程序违法也是违法!

智勇评社会 2024-09-10 12:05:05

(图片来源:网络)

违建认定全靠卫星图斑,依法行政全靠自觉,违法建筑千千万,依法拆除的寥寥无几,原因就在这儿——对执法程序的漠视以及执法人员的随意!很多行政机关错误地将强拆权力视为无需约束的利剑,直接挥向民众,忽视权力背后的责任与界限。更有甚者,如本案所示,连一份像样的正式执法文书都未能出具,全靠执法人员的“两条腿”和“一张嘴”,如此执法,谁能服气?且看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办理的这起强拆违法案件如何挑战这一执法乱象!

案情:强拆也是要讲道理的,程序违法也是违法!

接连两天,啥文件也没看到,街道办二话不说拆了药业公司用于晾晒中草药的硬化地面,非法撬门强行闯入拆了用于存放中草药种子及农耕用具的看护房,强行填埋了种植莲藕、中草药的池塘,2000只鹅也被沖散导致无法寻回。

早在2019年,街道办就和药业公司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将村里东南方向的一块30亩左右的地租给了原告,说好的租5年,现在时间还没到怎么就来拆房子了?

原来,公司承包的地块被卫星发现,显示为了问题图斑,细查下去这块土地原是耕地,街道办一改先前热情态度,丝毫不顾当初是自己将涉案土地租给公司使用的事实,也未询问公司,听取陈述意见,径直拆除,强行整改,以恢复耕地。

按理说,耕地变成了建设用地,理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办理建设许可,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了土地硬化,建造建筑物,确实违法,公司自知理亏,承诺会自行拆除,恢复耕地,但因为自行拆除的不彻底,街道办亲自撸袖子上,将剩余违法建筑一一拆除。

租出去的土地从耕地违规转变为了建设用地,公司以及未拆除干净,街道办亲自执法,纠正土地的违法状态,一切都顺理成章,可偏偏本案被告输得一塌糊涂,原因竟是...

程序!人无规矩不成方圆,执法不按法律程序走就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与威严!

首先,街道办实施强制拆除的行动可视为行政强制执行,而法律规定,强制执行之前,必须将催告、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过催告,相对人不进行复议或者诉讼,也不主动履行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下达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在本案中,被告街道办在处理涉案违法建筑时,明显存在程序上的重大缺失!其既未依法对违建作出明确的行政处理决定,也未遵循正当程序,包括必要的催告程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更未向原告清晰告知其享有的行政复议及诉讼等权利救济途径。这一系列程序的省略,不仅剥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使其对后续可能的法律救济途径一无所知。

更关键的是,在原告主动尝试通过自行拆除以履行法定义务后,即便检查结果未能达标,被告街道办也应秉持合法、合理、公正的原则,至少给予原告一次正式的催告,让其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去完善拆除工作,从而自行纠正错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然而,被告却直接采取了强制拆除行动,未经充分沟通与告知便强行闯入,此举显然有悖于行政执法的初衷与基本准则。

再者,“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领域的基本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的方式来实现行政目标。本案中,若存在更为温和、损害更小的替代性措施,行政机关理应优先考虑,而非直接采取可能导致额外损失的强制手段。对于因不当执法而给原告造成的额外“痛苦”与损失,行政机关必须承担起全部责任,不能留下一堆烂摊子,自己拍拍屁股走人!

被告街道办在本案中的执法行为存在严重瑕疵,未能遵循法定程序与比例原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采取措施弥补对原告造成的损害。法院采纳了在明律师的观点,将被告强拆的行为确认违法!

在明律师有话说

从认定违法开始,到最后的强制拆除,每一步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而执法人员却从不细细研究,认真遵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履职,最后常常有理也变没理,因此,大伙要注意两件事,第一,农村土地想要搞建设,无论你是用于居住还是用于经营,都要核实清楚地块性质和用途,万不可未经批准擅自利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进行建设,否则,违建跑不了!第二,哪怕一个没注意,被认定为违建了,也不要慌,法律为受影响的个人或单位预留了充足的自我纠正期,旨在引导其主动改正错误。在此期间,应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争取理解与支持,发表陈述、申辩意见,最大限度减少损失。而面对“不按套路出牌”的行政机关,“野蛮”执法等不当现象,那咱也不必手下留情,该维权的依然要维权,造成额外损失的也要让他们一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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