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一户一宅”就可以被轻松认定成违建?法院:依法撤销

智勇评社会 2024-01-16 08:23:10

先是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将房屋认定成违建,然后不由分说强制拆除房屋,最后再注销原户主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想必这是许多被征迁人在现实中都遇到过的一套拆迁“组合拳”。这套拳法表面看起来有理有据,程序正当,但将其放置在征收拆迁的大背景之下,则不免让人心生疑惑:这究竟是真违建了?还是想“以拆危促拆迁”呢?

家住湖北省通城县某村的黎某就遇到了上述“套路”,政府“出拳”速度之快,不同阶段衔接之紧密,并没有给黎某留下任何思考和应对的空间。也因此, 当黎某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孙凌枫律师的时候,事情已经发展到了其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被注销地步,这也给律师办案增加了不少难度。

当地政府究竟是如何“出拳”的呢?

案情介绍:

涉案土地位于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某村,原土地使用权人为黎某父亲,后因其父亲去世,黎某于2006取得由通城县人民政府颁布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后一家人便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当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将涉案土地纳入征收范围内,因未与征收部门就补偿标准达成一致,黎某未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2023年5月31日,当地某镇政府和城管执法局共同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以黎某“违反一户多宅”为由认定涉案建筑系“违建”。6月26日在未经黎某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其房屋,6月27日通城县资规局注销了黎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短短两天的时间里,黎某就变得一无所有。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孙凌枫律师在承接了黎某案件后,立即以《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以及“强制拆除程序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通城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资规局作出的“注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决定”。同年9月12日,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资规局的注销行为。

律师办案思路:

对于资规局作出的注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县政府维持该注销行为”的复议决定,孙律师认为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法律依据错误。无论是《土地管理法》还是《城乡规划法》均未规定在违反“一户一基”的情况下可以注销该证,故资规局所适用的法律条款错误。

二是注销程序违法。资规局在注销证时并未告知黎某,而黎某作为当事人亦未主动申请注销,故资规局“主动注销”的行为系程序不当。

基于资规局的不当行为,县政府在行政复议阶段仍然作出“维持原注销”的复议决定,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孙律师代替黎某以“县资规局和县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过程:

县资规局辩称:一是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原告集体土地使用权;二是注销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县政府辩称:县资规局作出的注销行为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故应维持。

诉讼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的注销黎某《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行为;

二、撤销被告县政府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在明律师提示:

违反“一户一宅”原则就可以认定成违建?就一定会被强制拆除?《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也会一并注销?其实这是困扰大多数被征迁人的共同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在许多司法判例中都有明确:如果涉案房屋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则是合法建筑,不能再按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以本案中资规局注销行为,法律并未明确违反“一户一宅”就必然导致注销,资规局的行为并无法律依据。大家在遇到上述情况时,不要再被“一户一宅”限制住了思维,自乱了阵脚,可以找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找到最合理便捷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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