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上周四和周五,民航局飞标司召开《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管理办法》和《民用航空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实施细则(AC-67-FS-001R1)》全行业视频宣贯会。至此,新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新招飞管理办法尘埃落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新版《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管理办法》,还有几个问题没有完全说清楚。
1、招飞心理测试问题
管理办法要求招飞心理测试仅进行一次,取消招飞心理复测。
那么参加第一次招飞初检心理测试不合格后,可否再次参加招飞初检(含定点招飞)从而获得再次心理测试的机会,本管理办法并没有完全禁止。
根据既往心理测试要求,心理初测不合格后,可以向招飞单位申请心理复测,心理复测不合格后,或者未进行心理复测的,可以在一年后再次进行心理初测。本管理办法对现实招飞心理测试实际情形估计不足,含糊其辞,会造成招飞学生、招飞单位、体检机构、地区管理局对心理测试的理解不一致,各执一词,从而陷入困境。
单纯根据管理办法关于心理测试的规定的文字来看,极端情况会出现以下两种理解:第一种就是参加第一次招飞初检心理测试不合格后,可以随时再次参加第二次招飞初检(含定点招飞)从而获得再次心理测试的机会;第二种就是只要有一次心理测试不合格后,将永远无招飞选拔的机会了。第一种理解似乎与择优选择的精神相悖,第二种理解似乎过于苛刻,一考定终身。
2、限制91/135部飞行员转121飞行,招飞体检到底该怎么做?
管理办法要求未经过招飞体检鉴定的Ⅰ级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拟从事公共航空运输,需通过具备招飞体检资质的体检机构完成招飞体检鉴定差异性要求,并取得合格结论。
单纯根据字面理解,限制91/135部飞行员转121飞行,仅需完成一次包含招飞差异性要求的Ⅰ级体检合格证体检即可。是否需要进行招飞心理测试,是否需要进行第二次招飞差异性体检本管理规定并没有严格要求,实际情形可能并不能豁免。建议予以明确。
中华文字博大精深,有些事情还是需要说的清清楚楚的比较好,否则所有人都会本能地向着更有利于自己的那样子去理解,这样更容易制造矛盾,背离规范化管理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