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5日,河南周口李某诉市自然资源局强制执行一案终于尘埃落定,该案以“法院撤销资源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收尾。
作为当事人的李某,直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介入此案,才算能安稳踏实地睡个好觉。
对于拥有多年征地拆迁领域办案经验的黄晓丽律师来说,该案的圆满收官也让黄律师的办案履历又添优质一笔,也让她更有信心前行在未来的征拆路上。
那么,河南周口李某身上到底发生了什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19日,一张政府文件打破了李某平静的生活。原来,当地自然资源局向李某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称将于5月9日对李某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李某不知所措,因为该房屋自2007年修建完成后,李某一直在此房屋居住至今,李某做梦也没想到自己的房屋会被强制拆除。
茶不思饭不想的李某经过多方不断对比,最终选定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黄晓丽律师代理案件。事实也证明,李某的选择是对的。
律师观点
黄律师认真分析了案件事实和经过,认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决定》严重违法法定程序,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强制执行需要向法院申请,不可能直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所以该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诉至法院依法撤销。
遂李某将市自然资源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强制执行决定书》。
本案判决书
诉讼过程
周口市自然资源局辩称:李某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经我单位调查得知其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没有承包该涉案地块,但其仍然私自占地,属于法律中违法占地情形。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违法建筑应当拆除,并且我单位拥有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职权。
最后,我单位已经依法向李某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并履行送达、通知、催告等法定程序。
综上,李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诉讼结果
河南省周口市A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本涉案土地是集体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对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拆除应在依法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拆除,即使要强制拆除,也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被告自然资源局没有强制拆除的职权。
故判决撤销周口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
在明律师贴心提示
本案对于身在农村的老百姓来说有着很重要的启示,即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如果需要强制执行一定要向法院申请,只有法院才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广大被征收人大多都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任何通知和决定自己只能无条件执行,但其实该想法是错误的。如今,各个行政机关职权分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他们作出的任何决定都要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否则就是违法的。
但实务中,许多行政机关正是因为地方农村老百姓法律知识少,法律意识淡薄,所以敢于越权做出不合法不合规的行政行为。但经过我们这个案例,想必大家都明白了,如果当地给自己来一张《强制执行决定书》时,不要慌张,因为越权行为被确认违法应该是大概率的事情,这样的诉讼没准儿他更容易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