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问题答疑(一)

笔记有闻见 2024-07-26 01:39:12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已经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针对前期的一些疑问,汇总答疑如下:

一、企业内部培训中心培训企业内部特种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是否也要按照社会机构标准办理?因为企业可能就是一个独立法人,国有企业可能只是一个内部机构。

答:自主开展上述培训活动的企业也应该遵循标准相关条款要求。

二、同一名专职教师在具备两个及以上作业类别教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作业类别的专职教师吗?

答:在核定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时,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和高处作业3个通用作业类别的专职教师不能重合,但同一名专职教师在具备其他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下,可以在相关作业类别进行授课。

三、培训教师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能否从事多工种培训?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能否同时从事理论和实操培训?

答:在核定培训机构基本条件时,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和高处作业3个通用作业类别的专职教师不能重合,但同一名专职教师在具备其他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下,可以在相关作业 类别进行投课。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同时从事理论和实操培训。

四、特种作业每个类别配备3名专兼教师,电工、焊工、高处每个类别配备至少1专职教师,其它工种是否可以均为兼职教师?本身就是职业学校 焊工教师,因为年龄大,没有取得过技能等级或特种作业操作证能不能任实操教师?还有一些学历专业不相关,但有实践经验,从事工作年限满足要求,也取得过操作证能否任教师?

答:除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和高处作业之外的作业类别,未要求必须配备专职教师;实际操作培训专(兼)职教师应取得过与所授课程对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学历专业不相关,但有与讲授课程相关的实践经验,从事工作年限满足要求,可以担任实际操作专(兼)职教师。

五、退休人员是否可以聘为专职教师或管理人员?

答:退休人员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能聘为专职教师或管理人员。

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只要不在其他单位任职,具备教师资格的,无论其退休与否,是否能确定为专职教师。

答:法人代表或管理人员在退休的情况下,不能担任专职教师;在未退休的情况下,满足专职教师条件要求的,可以担任专职教师。

七、有部分学校反映,培养年轻教师周期较长,培训养的年轻教师不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但已培养多年,已具有相关的教学经验,是否可以作为专兼职教师。

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5年及以上实践经验,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专(兼)职教师。

八、签订劳动合同,但未买社保,只发放薪酬,是否属于专职教师?专职教师能否做为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其社保是否可以自行购买后由单位按比 例报销。

答:必须要购买保险;专职教师可以兼任本培训机构管理人员。

九、与培训机构(事业单位)签有长期派遣用工协议的人员,是否可视作专职教师?

答:专职教师要求与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与培训机构(事业单位)签有长期派遣用工协议的 人员,不得视作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师。

十、专(兼)教师是否可以兼职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例如人员报名、后勤管理等工作?专职管理人员能否担任所在培训机构的兼职教师?

答:专职教师可以兼职担任机构的管理工作,兼职教师不能担任机构的管理工作;培训机构管理人员可以同时做专(兼)职教师, 但要满足专(兼)职教师的条件要求。

十一、一个兼职教师是否可以同时挂职多个培训机构?兼职教师兼职的机构数量有无限制?

答:兼职教师可以在多个培训机构进行兼职,但必须保证培训质量。

【仅供参考,具体可咨询当地应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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