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两名自然人因偷税被查,利用湖南某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灵活用平台企业,通过分拆收入、转换收入方式,隐匿应归属于个人综合所得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收入,并以虚假申报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其中顾某处少缴的税款0.5倍的罚款,合计459437.5元;侯某某处少缴的税款0.5倍的罚款,共计11000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