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虚设被告引起的管辖权异议

李义峰谈社会 2024-10-17 02:38:16
我的顾问单位,最近被起诉到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收到法院调解通知时,我感到非常诧异,从合同约定起诉地,到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这个法院都没有管辖权,和法院联系才知道,原来还有另外一个被告,但这个被告和涉诉的纠纷没有任何关联,纯粹是原告为了选择法院而虚设的。这种情况,该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原告随意制造管辖连结点,也是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权的唯一连结点。该被告与本案涉诉事实没有任何关联,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我认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没有管辖权。 接下来,我会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顺便把这个问题延伸讨论一下: 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是否应当对被告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应重点考察该被告是否影响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区分情形加以判断。 当该被告是否适格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有关被告适格的问题可以在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再一并审查,但该被告如果成为确定案件管辖权的唯一连结点,其是否适格将直接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当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先行审查。 人民法院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审查被告是否适格,原则上只作形式审查,即只需审查案件的初步证据能否证明该被告与涉诉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经审查后,如认为案件的初步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与涉诉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即可认定作为案件管辖连结点的被告属于适格被告;如认为案件的初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与涉诉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则应认定作为案件管辖连结点的被告不属于适格被告,进而不能以该被告的住所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连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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