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茂根据新《安全生产法释义》整理
一、《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其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人员都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工作的主要决策者和决定者,只有主要负责人真正做到全面负责,才能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作为分管领域的直接领导人员,应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而言,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有所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制的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然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负有全面责任。实际控制人,通常指虽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在一般情况下,企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也是企业实际控制人。
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背后往往另有实际控制人,他们对企业的重大事项有最终的决策权。其他负责人是指主要负责人以外的有关负责人员,比如生产经营单位一把手以外的副职等人员。
1、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例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那么董事长是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是主要负责人。
2、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他不负责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集团董事长,而是总经理或者其他人。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3、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导责任的决策人。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全面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时,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是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必须要由“一把手”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负全面责任。新《安全生产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就是要突出和强调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其他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全面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还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不仅是对本单位的责任,也是对社会的责任。
三、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除了主要负责人外,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认真抓好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或者负责的部门担负直接领导责任;
3.制定分管领域或者本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并抓好落实;
4.经常组织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理;
6.注重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7.定期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8.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好本单位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比如,很多企业都有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但是副总经理不能只抓生产,不顾安全,应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否则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安全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生产。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贯彻中央文件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本次修改的内容之一。实践证明,侧重强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员是片面的、被动的,不利于调动一线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利于培养和增强一线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单单是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企业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不同程度地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安全生产,迫切需要把全体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形成人人关心安全生产、人人提升安全素质、人人做好安全生产的局面,提升企业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形成全面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良好生产经营环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员必须亲自带头自觉执行责任制的规定,经常或定期检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奖优罚劣,提高本单位全体从业人员执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使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得以巩固;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线员工,也要自觉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承担起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根据业务要求和岗位实际,不断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更要注重将相关制度落到实处。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停留在纸面上,相关制度规定流于形式,未能切实发挥作用,因而这次修法增加“落实”二字,强调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扎根到生产经营每个环节、落实到生产经营一线的重要性。《意见》提出,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这次修改贯彻落实以上内容,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职责。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带有基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工作,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企业在具体实践中,要通过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员全过程参与,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实现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具体工作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有针对性规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制度及工作方式、方法和操作程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一个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特殊区域内施工审批、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要害岗位管理、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安全值班、安全生产竞赛、安全生产奖惩、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等;二是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电气安全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危险场所作业安全技术、矿山灾害治理等。规程是对工艺、操作、安装、检测、安全、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作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消除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设备、财产破坏以及危害环境的因素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安全操作规程与岗位紧密联
系,是保证岗位作业安全的重要基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岗位特点、人员结构组成,有针对性地规定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统筹安排,包括经费保障、教育培训内容以及组织实施措施等内容。从业人员既是安全生产的保护对象,同时又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决定因素。具有高安全素质和技能的从业人员,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的前提。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具体落实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任务,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本单位主管人事培训、财务劳资、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多个部门以及人财、物的安排。实践中,往往是安排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最难处理和协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求培训,人事培训部门想组织培训,业务主管部门不愿意培训,特别是涉及车间主任班组长等人员,负责生产经营的业务主管部门担心影响本部门的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经济效益,不愿意安排进行教育和培训。因此,主要负责人有职责义务,组织有关人事培训、财务劳资、安全管理、业务主管等部门认真制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保证计划的落实,重点应当抓好新员工和调换工种的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具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一定的资金投人,用于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等。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对大量生产安全事故的分析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生产经营单位的资金投入,一般都是由主要负责人决策,可谓“大权在握”。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往往更重视经济效益,认为安全生产投入会影响经济效益,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不想或不愿在安全方面过多地投入。因此,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本单位有安全生产投入,并保证这项投入真正用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方面找到最佳结合点,促进安全地生产经营。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安全生产法》第 4 条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范围作相应完善,要求“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坚持源头防范的重要预防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安全风险”是事故发生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的综合。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针对不同的风险应当采取不同的管控手段进行控制,确保风险不会演变为事故,为了提高风险管控效能,节约管理成本,应当对风险进行分级,以便选择最优管控手段。“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设施、设备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引发事故的各种自然或者人为因素,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上缺陷等。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难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性地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予以排除。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于防止事故扩大和迅速抢救受害人员,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工作的系统将工程,需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一旦发生事故也要亲自指挥、调度。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一方面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配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如实掌握事故的情况,按照规定向社会披露相关事故信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事故的原因,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三、《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督促以上机构和人员履职尽责,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根据其自身生产经营范围、危险程度、工作性质及具体工作内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有针对性规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工作运转制度及工作方式方法和操作程序。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类别、性质、特点和范围等情况制定的事故发生时组织、技术措施和其他应急措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保证生产经营安全进行以及事故发生后,及时开展救援,防止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的最基本制度和有效手段,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作为本单位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部门,是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等事项的具体执行者,从某种意义讲,也是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助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最了解、最熟悉。因此,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职责和义务,根据主要负责人的安排,负责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确保相关制度、规程和预案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最关键的是人的因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因此,本法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协助本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最了解最熟悉。为了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更有针对性、操作性,并保证计划的有效贯彻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职责和义务,根据主要负责人的安排,负责组织拟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或者积极参与人事培训部门组织拟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保证教育和培训计划符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实际,起到应有的作用。同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应当详细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进展动向,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是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加大事故预防的有效性,一定要强调源头防范,只有从源头上、根子上进行危险源辨识并进行科学评估,按照不同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分级管控,有针对性地强化预防措施,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的职责,要求以上机构和人员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好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危险源的发现、辨别和评估工作。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需是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所谓临界量,是指一个数值,当某种危险物品的数量达到或者超过这个数值时,就有可能发生危险。重大危险源是危险物品大量聚集的地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如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会对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比较大的损害。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严格登记建档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评估;有些重大危险源较多、情况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建立专门的安全监控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不间断的监控。实践中,一方面,重大危险源与生产作业活动难以分开,分布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应由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建档、检查、检测、评估等管理。另一方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专业性较强,管理人员需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背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有权要求相应的业务部门进行整改。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是提高应急能力,检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效性的重要途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切实增强应急预案的有效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通过应急救援演练,让每个可能涉及的部门、从业人员熟知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现场抢救、如何联络人员、如何避灾以及采取何种技术措施的方式和程序,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将起到有效防止事故扩大、极大减少人员伤亡的作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排,积极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演练,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应急演练取得效果。对于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区域应急演练,其中要求本单位参加的应急演练活动,或者本单位其他部门,包括应急救援机构组织的应急演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都应当积极参与,并积极配合做好应急演练的相关工作。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隐患是导致事故的根源,隐患不除事故不断,因此,隐患也称作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根本职责,就是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风险分布、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制定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对象、任务和频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巡查、检查本单位每个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不留死角。对于安全风险大、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地点,应当加大检查频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立即整改或排除;不能立即整改或排除的,要求暂时停止作业或施工,责令有关业务部门、车间、班组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如果有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健康的,应当立即采取撤离从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的措施;对于迟迟未整改完成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报告。在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过程中,发现本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装备、人员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责任及时提出改进的建议,相关建议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根据现行的标准规定,生产安全隐患包括三个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隐患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尤其是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较多实践中,有法不遵、有章不循,是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有些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车间主任、班组长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违章指挥作业,甚至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有些从业人员对本身安全不够重视,存在侥幸心理,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针对以上情况,本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和纠正。该项法定义务,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讲情面、讲私情。为促进从业人员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应当将从业人员的违规记录纳入安全生产奖惩的内容,对违规者严肃处理;对于经常违规的人员,重新安排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必要时,建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人事部门调离其原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建议本单位予以开除。通过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从根本上扭转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安全生产隐患。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包括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以及其他不安全问题整改措施,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包括整改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装备物资的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人员、整改的时限和要求、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涉及人、财、物多个方面。仅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是难以做到的。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应当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实践中,业务主管部门了解实际情况,有能力做好此项工作,他们掌握相应资源,包括具有专业人员、丰富的实践经验等。例如危险物品生产单位某车间发生危险物品管道泄漏,由车间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整改较为妥当。因此,本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这样规定是合适的。为了保证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及时得到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新《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按照宪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劳动保护,同时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这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方面。本法对从业人员应当享有的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在总则作了规定,并在分则中专章作出具体规定。
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本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人权。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对此都给予高度重视,通过立法予以保障。主要包括:
1.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2.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
3.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4.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5.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6.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
7.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对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
8.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9.及时获得救治和赔偿的权利,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等。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行使上述权利,而对从业人员进行处分或者作出其他不利于从业人员的决定。
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主要包括:
1.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只有每一名从业人员都认真履行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才能有保证。实践中,许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都是由于从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因此,从业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是生产经营单位能够真正做到安全生产的非常重要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