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子入室行窃被男子撞上胁迫发生关系,法律如何界定?

大道微言 2024-06-05 06:29:55

俗话说,狼改不了吃肉,狗改不了吃屎。

话说一女子因偷窃入狱,关了一年后被放出狱,但刚出来,由于手头拮据,便重操旧业。

谁知东西还没得手,便被回家的男主人撞上抓住。不成想,男子也不是什么好货,看女子有几分姿色,便见色起意,以报警为由胁迫女子就范。女子无奈,只得妥协。巧合的是,男子的老婆刚好下班回家,打开屋门抓了现场。

男子的老婆于是报警,那么,法律如何界定呢?警方如何处理这事呢?一起来看看。

01.案情陈述

本案的女子姓高,男子姓陈,妻子姓文,都是成都人。

陈某30多了,已婚,和妻子都是上班族,过着朝五晚九的平静生活,波澜不惊的。

一天,陈某比往常早一点下班了,顺带在马路边买了点菜,准备早点回家,准备好晚餐,等妻子回家一起吃。加之当天心情挺好,吃饱喝足后,好好享受下二人世界,想想都觉得挺美的,于是,他哼着小曲一路往家走。

陈某轻车熟路打开家门,但一进客厅,他感觉到了家里的异样。因为妻子是个爱整洁的人,天天将家收拾得干净整洁。但今天他一进客厅,便发现有些零乱,似乎被人翻动过。

难道家里进小偷了?一种不祥的预感袭上心头。

他仔细听了听,没有发现什么异响,空气一下子似乎凝固了,气氛变得越发紧张。

由于无法证实是不是有人,也不知道会有几个人,他紧张到了极点,努力使自己冷静下来。

于是,他蹑手蹑脚溜到厨房,抄起一把菜刀壮壮胆。一边用刀敲打着墙壁和门框,一边逐个房间搜寻。

在找了几间房间以后,没找到什么,但当她推开主卧门时,一片零乱映入眼帘,他这下知道——家里来贼了。

但他不知道这贼还在不在?于是,他壮着胆子一边用刀敲打着房门,一边大声朝屋里喊着:“出来吧,我知道你在里面!”“再不出来,我要动刀了!”其实,他根本没有把握是不是真有人在里面。

就这样,他连续喊了几次之后,竟然真的在衣柜里弱弱地传来几声“大哥,我出来,别打我!……”

随着声音,衣柜门被推开。映入陈某眼帘的是一个年轻女子。她出来后,怯生生地看着陈某,似乎在祈求男子原谅。

陈某这才注意到女子的样子,大概30多岁的样子,穿着一般,但长得还不错。

女子一再求饶,希望陈某放自己一马,说什么自己刚进来,还没找到东西,就被他回来撞上了。说完还抽泣起来,一副楚楚可怜的样子,惹人怜爱。

在交谈中,陈某了解到,女子姓高,外地人,在这里打工,但没什么技术,没找到工作,于是便偷起了东西,得手过几次,最后还是被抓了,关了一年多,刚刚出来,实在没钱用,便又操起了旧业,今天才开张,就被陈先生撞上了。说着轻抖香肩,泪眼婆娑。

见此情景,陈先生也动了恻隐之心。不过,看了楚楚动人、颇有几分姿色的高某,他突然眼前一亮,计上心来,眼里泛起了绿光,一下子有了一个主意。

他故作姿态地说:“那不行,你这犯了罪了,我得报警才行。”这下不得了,高某哭得更厉害了,上前拉着陈某的手,苦苦哀求。

陈某见机会来了,一把抓住高某的手,挑逗着说:“不报也行,我可以放了你,但你得谢我一下呵!”

高某一听,瞬间明白他的意思,一下子红了脸,赶紧想挣脱,但已无法挣脱了。陈某一拉,就把高某拉了过来,顺手一抱,就顺势搂住了高某。高某想挣,又挣不掉,又担心陈某报警,就在这半推半就之间,陈某就把高某的衣服扯掉了,并顺势将其推倒在床上,直接压了上去。

就这样,陈某与高某发生了性关系……几分钟之后,陈某才完事,而高某还在抽泣之中。

也就在这时,门锁响了。陈某一听,一下子慌神了。他知道,老婆下班回来了,他赶紧整理衣服床铺,但为时已晚,门已打开。

妻子文某打开门,看到眼前的景象,也是一下子懵了。几秒钟后,她才缓过神来,随着一声嚎叫,她扑了上来。

陈某赶紧拉住她,准备向她解释,但这个时候谁会听他解释,随着几个响亮的耳光响起,屋内火药味渐浓,大战一触即发。

高某见此情景,不知如何是好,躲在被子里不敢露头,吓得瑟瑟发抖。

夫妻二人一阵肉搏战之后,二人才消停下来。文某是哭得梨花带雨,陈某则是吓得不敢动——他知道,这时他的任何解释都是无力的……

不知过了多久,义愤填膺的文某义无返顾拿起了手机,拨打了110,她无法接受这个现实,她要讨一个说法。

警察来了之后,简单询问了整个情况,发现这案中有案,便将三人带回了派出所。可以预测,不出意外的话,等待陈某和高某两人的肯定是法律的严惩,尤其是陈某,见色起意,以报警为由强上高某,可能涉嫌犯罪了。

那么,高某入室行窃中被陈某强上,到底算不算强 奸呢?其入室行窃行为会不会影响到陈某的犯罪定性呢?

02.法律分析

针对上面这个案例,我们需要分别对高某和陈某的行为进行法律界定,并判断陈某是否构成强 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高某在陈某家中寻找财物,被陈某发现后,虽然未实际取得财物,但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入室盗窃的预备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 奸罪?这需要分析其行为是否满足强 奸罪的构成要件。

从行为要件上看,陈某与高某实际上发生了性关系。从主观要件看,陈某在主观上有强行与高某发生性关系的故意。他利用高某对法律制裁的恐惧心理,以不报警为条件,胁迫高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从客观要件看,高某在主观上并未同意与陈某发生性关系。她虽然未明确反抗,但她的行为更多地是出于恐惧和对陈某报警的担心,而非真正的同意。从手段要件上看,陈某采用了胁迫手段,即利用高某对法律制裁的恐惧心理,迫使高某接受他的要求。这种胁迫手段足以压制高某的反抗。

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满足了强 奸罪的构成要件,即他采用了胁迫手段,强行与高某发生了性关系,且高某在主观上并未同意。因此,陈某的行为构成强 奸罪。

至于高某的入室盗窃行为,虽然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但它并不影响对陈某强 奸行为的定性和量刑。

果不其然,最后高某和陈某被提起公讼,经法院审理,高某由于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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