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探员工?湖南某国企设计院统一调整合同!

小刘漫 2024-03-26 08: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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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合同截图

近日,有正义的网友投稿,湖南某国企设计院(ZZGH)开始调整合同了,让大家重新签合同,这个迷之操作让员工也是有些懵!

所谓“事出反常必有妖”,这次重新签合同,可不是简单的合同调整,大概率是对员工的试探,而且整个合同的文本长达11页,里面的很多条文对员工并不公平。

这合同,签了感觉憋屈不说,完全被公司拿捏,不签那就是不忠心,员工进退两难,这回压力给到了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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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合同内容太多,就截取部分聊一聊,只想说公司法务还是厉害,整天帮着公司拿捏员工,员工变成案板上的鱼肉,只能任人宰割。

1、试用期内,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能力、表现进行考核,不符合录用情形的就有10条之多。公司这是从试用期开始卡员工了,其中包含一条“乙方在试用期内存在工作失误的”。

这条真是绝,至于“工作失误”是怎么界定,怎么评判,那解释权肯定在甲方,要是不想录用你,这条就足够了。

2、关于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规定。

乙方同意根据所承担工作任务的特点及需要在上述地点以外的区域工作。在上述工作地点的其它分支机构有需要时,乙方同意服从甲方安排到其它分支机构工作。如甲方的经营机构搬迁,乙方同意变更相应工作地点。乙方同意根据岗位及甲方的经营需要接受到外地出差的安排。

这条已经明确将来公司将员工外派或者安排到外地,乙方必须遵守,签这个合同意味着员工同意该条款。

如果将来公司想要裁员啥的,不用太费劲,直接将员工外调,如果员工不同意,那么直接以不服从合同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就可以,还是公司“高瞻远瞩”。

3、甲方可以调整乙方岗位、薪酬的情形

这里罗列了9条,其中有几条我加粗了,又是对甲方完全有利的,解释权在甲方。

(1)工作中因个人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损失的金额满5000元及以上的;

(2)无法完成年度任务业绩指标的;

(3)个人原因提出调岗要求的;

(4)国家对于乙方的工作岗位有特殊的资质要求,而乙方因个人原因失去该资质或无法获得该资质的;

(5)连续两次工作改进效果不明显的;

(6)绩效考核成绩在不合格的;

(7)不能按照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同类工作中屡犯同类错误的;

(8)不能完成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的;

(9)乙方担任管理职位,因工作失职造成大部分下属员工停工半天或半天以上;或管理的团队中出现违章、违反劳动纪律、违法行为;或公开发表任何损害甲方利益言论的。

尤其是绩效考核这块,目标是公司定的,考核是公司组织的,员工连话语权都没有,行不行还不是领导的一句话。所以条款里灵活的规定,看似公平,其实完全是公司为后面铺路,将来让员工买单!

4、如果说上面的第3项里罗列的9条是属于双方协商的范畴,那接下来这6条,属于不需要协商,公司可以直接调整员工岗位和薪酬,有种霸道总裁的既视感。其中加粗的内容,大家可以可以品!

(1)因甲方项目撤销或完成、机构调整、部门撤销、岗位合并、设备更新等发生变化,导致不能安排原岗位工作的;

(2)乙方不论何种原因连续五天及以上未到岗上班,甲方已经安排其他员工替换乙方原工作岗位,乙方重新到岗上班的;

(3)乙方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在甲方工作,甲方认为不利于工作需要调岗的;

(4)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发生变化,导致岗位必须进行调整的;

(5)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6)乙方竞聘未能上岗的,以及甲方认为应当调动乙方工作岗位的其他情形。

5、关于劳动报酬

再一次将甩锅做到了极致,劳动报酬是员工最关心,也是最重要的,公司又要通过合同拿捏员工了。给大家罗列两条,看看公司如何甩锅的。

4.4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及乙方的业务能力、绩效考核、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的变化等因素对乙方的劳动报酬进行合理调整,包括提高或降低,乙方同意甲方的调整。

4.8因工资计算标准不明确或计算方式不当造成甲方多付或少付乙方工资的,或者乙方拒绝领取的,不属于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乙方应当找甲方进行核实,经过核实甲方发放工资确有错误的,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补发乙方相应的工资报酬,甲方多发给乙方的工资,乙方应当退还或甲方从后期发的工资中扣回。

这两条真是连环计,将员工牢牢锁住,4.4明确了降低了薪资,视为乙方同意,如果给你降薪发了工资,你拒绝领取,不属于甲方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和公司没关系,真是高手!

6、合同的变更、解除

这条也是绝,搞不好赚不着钱,还得赔不少,签合同时,还是要小心谨慎为好。

乙方如果是甲方的资质配备所需注册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六个月以书形式通知公司。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提前时间内(试用期内为三日,正式职工为一个月,资质配备所需注册人员为六个月)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当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紧急招聘所支付招聘渠道费用、专项培训费、因临时缺员甲方安排其他员工临时替岗、加班顶岗以保障工作正常、有序进行之甲方支付的报酬、其他实际损失等,甲方可在乙方工资或甲方支付乙方的其他费用中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向乙方追偿。

尤其是注册人员,半年前就要提离职,如果违反,那就赔钱,关键是注册的人员必须注册在公司,而且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自取得职称、注册资格之日起必须在甲方注册满5年。乙方如果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对公司经营工作造成的损失及其他相关费用。

这就是妥妥的霸王条款啊,有注册证本身是好事,但怎么还成为枷锁了,员工太难了。

其实设计院干这事,不足为奇,因为有钱领导赚,没钱员工担,一直都是这么干的,设计院的薪资模式已经说明了这点。

现在的市场到底怎么样,设计院的领导更清楚,之所以重新调整合同,对于接下来出现的问题,风险转移给员工,还是领导更深谋远虑,给设计院的领导“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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