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消极侦查,检察官就会很生气。

刘哲说法 2024-10-18 15:20:37

提到消极侦查,检察官就会很生气。

为什么有些证据让取就是不取?为什么都捕诉一体了,说了还是不听?

是不是监督得还不够,不捕不诉制约得还不够?

这里边有监督制约的问题,但是监督制约得多了也会呈现边际递减效应。

关键是积极侦查的内生性动力强不强,侦查人员有没有发自内心的积极性把侦查工作做好,做到极致。

咱先不说侦查,就说检察和审判有没有内生性的动力,一定要做好不可。

这里边有没有消极司法的问题?

我觉得构罪即捕、凡捕必诉、形式审判都是消极司法。

所以消极的问题,也绝不是侦查一家独有的,它是有一种共性,那就是机械的执行法律,降低司法的标准,能糊弄就糊弄。

按理说司法不是应该追求更高的标准么,没什么会有人自甘堕落、得过且过?司法责任制那不是就没用了么?

你确实看到有人占着员额的位置不干活,而你既然不干活,那助理又怎么可能认真起来呢?心态肯定不平衡啊。不平衡就体现在案件的审查办理当中了,案卷看得不细,矛盾性的证据没看出来,需要补充的证据漏洞没有补充,很多重要的证据由于过于复杂就懒得纳入到审查报告分析了。而且一些轻微的案件,认罪之后就更是不再考虑证据问题,更不要说刑事侦查的把握问题,是否有必要适用刑罚的问题。

这些问题研究起来需要投入很大的精力,太累了。

对于一些业务素质有限的员额来说又太难了。

但是既然害怕太难太累,那为什么又要入额呢?

这是因为入额之后有好的待遇,可以按期晋升,这要比行政岗位待遇要高。

原来是不管你在哪个岗位都是一样竞争行政职级,现在职级的优势明显的向员额倾斜,那入额就成了获得更高待遇的捷径。

入额的人很多并不是期望来干活来了,而期望更好的解决待遇问题,干活对他来说是不得已的负担。当然来了之后就不愿意动手。

他虽然没有能力胜任员额岗位,也没有意愿去胜任他,但是长期的司法资历让他具备了获取这个重要岗位的能力。

司法责任制最大的问题其实是待遇提上来了。以前在主诉制的时候,当个主诉就是干活,别的好处没有。这样就不会有太多的人过来抢,只有有事业心的年轻人来争。当然通过实打实的奋斗也创造了更多提拔的机会。

但这些机会对于很多老炮,他们并不羡慕。因为他们不用干这么多活,一样可以获得行政职级的待遇,并不会有任何减少,也不会因此减慢。

因此他们对主诉不感兴趣,也不会动用自己的资源去获得,因此主诉制某种意义上调动了部份司法官的内生性动力。

它的前提是与利益不直接挂钩,且没有把利益之路堵死,这些利益问题没有解决好的缺陷,却成了当时主诉制的福音。

而现在员额制的问题是利益解决好了,就冲利益来了,但都冲利益来的时候,资历浅的年轻人是没有招架之力的。

很多根本干不了活的人,业务经验已经生疏的人,都解决到了员额队伍之中。

领导也不容易,不解决自己都招架不住,因为消极力量在争夺利益的时候足够强大。

这些本身沉淀在司法机关中的消极力量盘踞在员额岗位的时候,消极司法就必然成为某种重要倾向。

而这种消极倾向具有传染性,本来热火朝天比学赶帮的范围,被一些老气横秋的氛围包围了,积极的上进成为被嘲讽的对象。那些本来独挡一面,前途无量的年轻人,却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入额,沦为司法打工人,在消极力量的手下,短期内不得翻身。

原来内心所确信的多劳多得的绩优主义,变得不是那么回事,关系学、综合能力论甚嚣尘上。

原来积极向上的司法价值观被泼了一盆冷水,直接导致消极司法风气的传播。

而消极司法必然侦查前段转移。

既然什么都能诉什么都能判,那侦查的精益求精就显得没有意义了。

又谁来引导侦查督促公安?应该由员额,但是员额不懂、不问、不会,虽然助理能干,但他愿不愿意操这个心?

为什么会有一个知识产权制度,除了经济利益之外,还有一个荣誉利益,也就是精神利益。

能够归属于我的知识成果,我当然要为它付出最大的心血,随后而来的名与利的回报自然的也归属于我。

这样一来我就会更加用心。

这就像在精神产品领域的包产到户,其实是利益到人。

利益到人,责任明确,就能够激发人最大的潜能。

以前虽然是一个代理检察员、代理审判员,但是案子就是你的,出问题就是你的,因为就会加倍的小心。

现在说这个案子不是你的,员额要承担责任,但是员额承担不了这个责任,也不愿意承担这个责任,而优秀的助理也不愿意替他承担这个责任,因为也没有什么感情。反而有了一种被剥削的愤怒。

这些就造成了责任性的损耗,本来有责任心的人你不让他负责任,没有责任心的却偏要他承担责任,这不就是两拧。

真正干活的人就没有了积极性,不干活的更是没有积极性,有积极性也被没有积极性传染成没有积极性了。

这个结构化的消极,就构成了引导侦查和传导理念上的不利。

捕诉一体的结构是好的,但是要让它发挥作用,必须要有负责的检察官来传导,如果没有负责的人来传导,那还是白搭。虽然动力传导装置不错,但是发动机不行,那还是开不起来。

所以某种意义上,是消极司法导致了消极侦查。

消极司法就是消极侦查的外因。

消极侦查也有自己的内因,它的内因就在是侦查结构问题。

刑事侦查缺少必要的专业性保障。

刑事侦查与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一样,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能与其他业务工作混同。

而一般也不会混同,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一般也不会承担其他业务性工作。

但是刑事侦查人员经常要一视同仁的承担维稳等安保任务。

在承担这些任务是,刑事侦查工作想干也干不了了。

而仅靠刑事侦查进步的空间并不大,刑事侦查人员也想尽快进步也要考虑一些综合性工作。

最近开展侦审一体化改革等措施,相当大的侦查工作由派出所来承担。

而派出所出的业务非常复杂,刑事侦查只是很少的一部分,为了做好这些综合性工作,必然挤占刑事侦查的资源,这就导致刑事侦查工作在基层呈现边缘化的趋势,其专业性属性没有变强,反而弱化。

刑事侦查工作成为一种性价比不高的工作,干得再好没人看重,领导看重的是上级交代下来的其他工作。

既然有益低,自然也就没有人愿意投入,即使你愿意投入,都没有地方教你,这就进一步则损做好侦查工作的内生性动力。

即使监督制约的力量增强了,处分了几个人,但如果刑事侦查边缘化、反专业化的趋势不能扭转,侦查工作还是没有人愿意好好干。

再加上以效率为导向侦查理念,往往会催生快破案多抓人,对于之后的处理并不十分在意。

这种不十分在意,不仅是对质量放弃追求,也是刑事侦查职能发挥上放弃追求。

消极侦查绝不仅仅是个人的懒惰那么简单,它蕴含在内外部的机制运行逻辑和制度结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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