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第一天,一批新规定和新举措也将在上海开始施行,哪些新规将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和办办网一起来看看。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施行
《上海市绿色建筑条例》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在建设立项、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环节上进一步夯实相关主体责任,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的总体要求。此外完善了相关激励保障措施,明确综合运用规划、土地、财政、金融、价格等政策加大对绿色建筑的支持力度;对建设、改造、购买、运行绿色建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在容积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方面予以激励。
《上海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实行等级制,按生态环境信用状况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根据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措施。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管委会每年定期评价排污单位和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生态环境信用情况。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管委会将探索建立“长三角”生态环境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跨部门跨地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依法依规配合相关部门逐步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财政补助、评优评先、绿色信贷、环保责任险等工作中的应用。
修订后的《上海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施行
《上海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本企业适用的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其备案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没有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不属于此备案范围。
1月1日起上海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二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42号)要求,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2025年1月1日起本市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涉及医疗服务包括糖类抗原测定、细胞角蛋白19片段测定、鳞状细胞癌相关抗原测定等。
《上海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施行
细则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至2029年12月31日止。
《细则》共4章36条,分为总则、经营许可与备案管理、经营质量管理、监督管理。本细则由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此前本市相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修订后的《上海市科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施行
《管理办法》的修订思路主要围绕科技信用信息的“征”“用”“管”“修”四个关键环节开展。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分为六章二十四条,明确了上海市科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类机构的职责,重点调整补充了科研失信信息来源及分类、失信行为等级分类等方面的内容,完善了信息查询和修复的流程机制,进一步优化了办法内容和管理要求。
《上海市成人语言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施行
《上海市成人语言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标准实施前设立的成人语言类培训机构,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并办理相应手续。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营利性机构的股东、非营利性机构的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提升个人外国语言能力为目标,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面向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实施外国语言类培训等相关培训活动的(相关机构统称“成人语言类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标准。开展自学考试助学、高复班培训的,不适用本标准。按规定需经相关部门前置审查、审批、备案的其他特殊培训活动,不适用本标准。
《上海市成人语言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全文:https://www.shanghai.gov.cn/gwk/search/content/24485d2cf66b45a2861c055e83308129
《上海市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实施办法》施行
为公平公正、规范高效裁决企业名称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上海市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实施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办法》规定,在本市登记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均适用本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施行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等联合发布《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航道养护技术标准》等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施行
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航道养护技术标准》《港口船舶压载水接收设施技术标准》《地下工程预制装配技术标准(轨道交通工程)》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