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字都别信,华为小伙犯战争罪——假的!中国哪有什么战争罪啊

友琴评军事 2025-01-17 04:56:16

今天在群里有人让W君聊聊“遥遥领先”的小伙子刘子光。

这件事,W君起初还真不知道,去了解了一下背景信息,咱们唠唠吧。

故事是这样的“一名遥遥领先的员工刘子光因公差误入非洲军阀混战,原以为出差带薪游玩,竟被卷入军阀激战。小哥被一当时友善的军阀俘虏后,意外利用《孙子兵法》和三十六计为军阀出谋划策,逐步助其屡战屡胜。军阀因此封他为军师、二把手,享受白天正常上班、夜晚指挥作战的奇异生活。因战术熟悉,中国风格明显,遭遇其他军官质疑,最终小哥被扣带回大使馆,给判了一个‘战争罪’,预计要服刑七年。”

这类故事很明显是为了吸引眼球而精心编排的,其逻辑漏洞和夸张细节无一不透露出编造的痕迹。比如,一名普通员工能在非洲军阀内部扮演如此“拯救战局”的角色,这不仅脱离现实,也与国际法律框架背道而驰。

那么今天刷新大家认知的来了——中国哪有什么战争罪啊!

这件事是这样的,像我们这种武德充沛的国家,并没有颁布任何具体的法条来规定哪些行为是战争罪。这一点并不像是美国有《战争罪法》(1996年)、英国有《国际刑事法院法案》(2001年)、德国在《刑法典》中规定了战争罪一样有专门的法条规定战争罪的具体行为和处罚方式。

其实,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日本在内都不会有专门一个罪行叫做“战争罪”。

为何要提日本呢?原因有三:首先,它是我们的近邻;其次,二战后日本作为战败国至今对全球局势仍有一定影响;第三,历史教训使得很多人对它充满戒心。假如有个日本人在日本偷偷搞起了核武器,从表面上看,此举似乎违反了“和平法案”,甚至可以被臆测为“战争罪”行为,但实际上,日本国内并不存在“战争罪”这一明确罪名。日本作为《日内瓦公约》等国际人道法重要条约的缔约国,对核能和核材料的管理一向极为严格。针对这种违法行为,日本主要依托《核原料、核燃料及核反应堆法》来进行处罚。该法规定了核原料、核燃料等核材料的生产、加工、运输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和平利用的原则,其核心条款(比如常被引用的第46条)明确规定,未经许可制造、持有或转让核材料,尤其是用于制造核武器的行为,均构成严重违法。

实际操作中,如果某人触犯了这一法条,他不会因为被冠以“战争罪”而受审,而是依据该法中有关操作安全、核材料来源和储存等规定受到追责。违法者可能面临长期监禁和巨额罚金,这便是日本法律在防范核扩散、维护国家与国际安全方面所能做到的最高惩戒措施。换句话说,日本对核武器制造行为的处理,实际上是一种法律手段对战争危险的弱化版处罚,而非直接以“战争罪”这一抽象罪名定罪。

同样,我们再看中国。假如一个中国人远赴非洲,从事煽动政变、策划战争之类的活动,不少人也许会脑补他犯了“战争罪”。但实际上,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现行法律高度重视和平发展理念,立法上从未出现过单独以“战争罪”命名的罪名。中国如果需要对类似行为进行追责,完全会依据《刑法》中已明文规定的其他罪名来进行认定和处罚。例如,制造大规模暴力、故意杀人、组织或领导恐怖活动、颠覆国家政权等罪名,都可以涵盖此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国际和平的行为。

换言之,假如刘子光真的在非洲搞起了政变或者策划了一场战争,最终他遭到起诉时,不会是基于一个专门针对“战争罪”的法条,而是被归入故意杀人、恐怖活动犯罪等具体罪名范畴。惩治标准和处罚措施也都会依据具体案件的情节和犯罪后果来定,而不存在单独“战争罪”这种宽泛而空洞的概念。

从日本和我们自己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对待战争犯罪的方式并不是简单地设立一个统一的罪名,而是依据各国对具体暴行、侵犯国际人道法行为的详细界定来进行处罚。事实上,即使在国际法庭上,对“侵略罪”或“战争罪”的认定也需要严谨的证据、细致的定罪标准和逐案审理,而不会仅仅凭借一个听起来震慑人心的名称就直接定罪。

今天上午在群里还有小伙伴嘴硬啊,说“刘子光”这样在非洲搞事情是犯了“颠覆国家政权罪”。那么咱们就得说道说道了。在咱们的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这里的国家特指的是我们自己的国家,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是在我国刑法中的特定简称,并不是泛指世界上的国家。美国、英国、法国的“国家”被“颠覆”了,其实和我们自己的司法管辖是一毛钱关系都不存在的。

同样在宪法中,和战争和军事相关的罪行其实都集中在第七章和第十章。第七章是“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十章是“军人违反职责罪”这两章就很具体了,有兴趣的大家去自行阅读。

那回到开始的一个疑问,为什么大多数国家都不会以法律为框架对发动战争认定是一种罪行呢?

本质上,战争是政治的延续,发动战争属于国家层面的政治决策,是一个自然国家可以采取的政治手段之一,如果在法律中把“发动战争”罪名化,实际上也就禁锢了一个国家真正可以在国际社会上的外交行为,对应国家是极其不利的行为。

那么日本为什么有《和平法案》德国的宪法中为什么要有“战争罪”呢?这是因为日本、德国都是二战的战败国。战胜国不允许他们做这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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