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让人力资源服务业同仁深感意外的是——在产业目录中“下架”了“劳务派遣”服务这一项,成为行业关注热点。
为了帮助学习、理解最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我们找到了2024年本与2019、2011年本的相关内容,摘录出来,逐一比对,用六页PPT做详细的展示和分析,大家一目了然:
对比这三年的分类,2024年本和2019年本都是”第一类“鼓励类的单独业态,而2011年本,还只是”商务服务业“的组成部分。行业的分类名称,2024和2019年本两次是一样的,都称“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服务”,但在2024年的新目录中,没有再提到“人力资本”四字。其中2019年本中的两点删除了——”4、人力资本价值评估、评测和交易,人力资本价值统计、分析和应用,人力资本形成过程中的投资活动和5、人力资本金融创新平台建设“。为什么在2024年本中,没有了“人力资本”的踪影,期待有关部门或专家的解读。
这部分内容,是产业目录的核心内容,描述和定义了行业的主要业态。2024年本的人力资源服务业态包括招聘、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含薪税事务服务、福利事务服务、社保事务服务等)、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就业和创业指导、灵活就业服务等十大类十二小类人力资源服务。
2024年本的产业目录中,没有了2019年本的“劳务派遣”,也没有了2011年本的“人员派遣”。
最新版本相对2019年本,调整或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在“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项目中,增加了三个小项:薪税事务服务、福利事务服务、社保事务服务等;二是增加了“灵活就业服务”;三是“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修改成了“人力资源科技”服务。
增加的“灵活就业服务”,把“灵活就业”服务的重要性提升了,与当前在全国推动的“零工市场”建设,应该有一定的关联。“灵活就业服务”中是否包含了“劳务派遣”或部分的劳务派遣服务?“灵活就业服务”具体如何定义?包括什么内容?与当前火热的“灵活用工”概念有什么区别?因为现在很多人把“灵活就业与灵活用工”常常混为一谈。期待权威解读。
第2项的变化是:“信息化”修改成为了“数字化”。
本项是新增的内容,明确了对人力资源服务的“产业园和”出口基地“两大平台建设的重视。这是最具中国式特色的创新内容。
第4项组合了2019年本的两项,并删除了“人力资本市场”。
第5项是新增内容,突出了产业体系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一是“标准化”,二是“信用体系”。另外,还强调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品牌建设”。
据查,国家发改委是2005年首次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2005年本,把人力资源服务相关内容放在“其它服务业”中,具体条款是目录是——25.就业创业咨询、辅导、中介及培训服务。这就说明在2005年前,这个行业的还在“初级阶段”,十几个字就描述完了,这个行业还没有自己的产业地位。
在短短20年不到的时间里,人力资源服务业为什么可以快速成为一个行业,且行业内容日益丰富?简要归纳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政府、政策推动:近20年应该是人力资源服务业各种政策出台最多的时期;2007年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中,首次明确要“发展人才服务业”;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是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文件。
二是法律完善和规范,其中,劳务派遣是在《劳动合同法》中得到“正名”和合法存在,后面我们再重点讨论。
三是赶上国家经济长期高速发展,为人力资源服务业创造了机会和机遇;
四是市场需求持续增加,客户也从专业服务中受益;
五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同仁持续创新产品和服务,拓展服务空间或领域;
经过以上分析和研究,我们对产业调整目录和行业发展比较清晰的理解,也可以大致了解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地位日益提高的主要原因。我们还是回过头再来讨论“劳务派遣”。
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有今天的发展和规模,还是要感谢“劳务派遣”对行业做过的贡献。人力资源服务真正取得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2007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劳务派遣”作为合法的用工方式用法律的方式确定下来,全国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为了规范用工、降低用工风险,纷纷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同时,促进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尤其是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的“井喷式”增长。
后来,因为社会导向、10%比例限制、三性岗位规定等政策的出台,大部分“劳务派遣”业务,在“营改增”的税务政策帮助下,从2016年劳务派遣大部分完成了向"外包“的”迁徙“,现有的劳务派遣业务量占比应该是高峰期的十分之一以下。
从“产业目录”中“下架”劳务派遣,是出于什么原因只有等待官方的解读。个人认为,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回到了当年《劳动合同法》出台时的讨论,即劳务派遣是解决“劳动关系”问题,还是确立为一个“服务产品”的问题?是否是要让劳务派遣回归“关系”属性而不是“产品”属性?
二是劳务派遣被机关事业单位等用工单位,变成了“二元”用工的方式,成为“身份”的载体,而劳务派遣员工待遇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受到社会、有关部门和人士的质疑;
三是劳务派遣服务的过程,很多没有技术含量和专业水平,得不到社会和派遣员工的认可。
四是现行的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属于“低质量”的服务产品?与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已经不相吻合,已成为过时的服务产品?
当前,大家一定关注“产业目录”“下架”劳务派遣,对于劳务派遣服务会有哪些影响?个人认为会有一些,但应该问题不大,因为经过2016年后这7、8年的调整,“劳务派遣”已经是“实“存”名“亡“的状态,在产业目录删除也不会影响人力资源服务的"筋骨”——因为“外包”已经“一业独大”,加上招聘猎头、专业事务服务等业务的价值提升,调整后的十大服务分类,完全可以支撑行业、产业的持续、高质发展!
产业目录中下架“劳务派遣”,作为一位劳务派遣的长期研究者(2015年前还是运用者),心中还是有一阵“惋惜”的感慨,因为,2002年我写的有关劳务派遣促进就业的文章,在《中国劳动保障报》发表,得到部领导的重视,派出当时的就业司司长,一年两度来深圳调研”劳务派遣“促进就业的价值和作用。
时过境迁,“劳务派遣”今非昔比,“劳务派遣“从产业目录中”下架”了,取而代之的“灵活就业服务”,这个新服务,能否在市场中的取得好的地位,产生更大的价值,我们拭目以待。退休后”劳务派遣“但它应该还会发挥一点余热的,对吧?不对之处,敬请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