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恶意”阻拦,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法院:继续撤销并责令重作

智勇评社会 2023-08-21 07:18:00

行政机关与老百姓之间的矛盾不光是通过双方之间的协商解决,更大概率的是通过有效的司法手段救济才能予以纠正和监督。

陕西汉中的沈某就曾多次与市政府博弈,他多次向市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有关占用土地审批的程序,但都被“恶意”阻拦。

不过,此案最终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邓青锋律师和赵帅律师的全力救济下,法院最终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其继续重新作出。

案件事实

沈某是陕西省汉中市A村村民,合法拥有该村集体土地。2018年2月,村委会以解决移民安置点的用地问题为由与沈某签订《用地补偿协议》,后开始占用沈某耕地。沈某为了查实该土地是否被征收以及占用土地的法定审批程序是否合法等相关信息,向县政府申请信息公开。2019年1月10日,县政府作出《答复》和《镇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用地的批复》。至此,沈某才知晓还有《批复》存在,该文件上载明案涉土地进行了商品房建设。

沈某认为该《批复》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因无合法征地批复而擅自占用案涉土地进行商品房项目建设的行为更是严重违法。2019年1月6日,其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批复》以还自己公道。同年3月,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而后一段时间该决定书又被法院撤销。

2020年7月9日,市政府第二次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称:县政府的《批复》是政策性行为,与沈某无任何关系,遂驳回复议申请。由于前一次答复被法院撤销,所以沈某依旧认为唯有司法途径能够解决自己的问题。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邓青锋律师和赵帅律师代理案件。

律师观点

两位律师认为:县政府的《批复》占用土地属于违法占地,已经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且与委托人有实际的利害关系,所以应当撤销。于是沈某将市政府告上法庭,继续请求法院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案判决书

诉讼过程

汉中市政府辩称:县政府的《批复》并无不妥,其法律依据是省政府作出的规章制度,且该方案都是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的审批备案,所以该《批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涉案土地的性质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土地用途从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由于沈某签订了《用地补偿协议》且领取了补偿款项,所以我单位并无保护的利益,沈某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

诉讼结果

陕西汉中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本案中县政府作出的《批复》导致沈某的集体土地被占用,对沈某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所以认定沈某具有适格的原告资格。其次,县政府作出的《批复》我院认为其内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应当被撤销。故判决撤销汉中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在明律师贴心提示

本案中,市政府两次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未让沈某满意且都被法院撤销能够说明哪些问题?

1.如果没有司法救济,行政权力的边界将无限放大。因为县政府的《批复》出问题,市政府接二连三的“帮助”县政府,不免会让人怀疑二者会不会有相互“串联”,更甚者会有人认为是地方主义和滥用行政权力的表现。

2.司法解决是征地拆迁中效率较高的方式之一。试想,如果沈某直接将《批复》诉到法院,法院成功撤销该文件,后续的一系列事情是否可以避免,继而效率会大大增加。除了行政法中规定的复议前置的情形以外,都可以直接诉讼。

最后,小编想告诉读者,胜诉案例不光要看其“形”,更要深刻反思观其“神”。同理,征地拆迁纠纷不论是胜诉或是败诉,只要我们拿到了合理的补偿,确认了他们强拆行为违法,那就是胜诉了,而非以一纸判决书来定输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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