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中央纪委通报了全国纪检监察机关今年1-9月份案件查处情况,其中适用第四种形态处理干部5.4万人次,立案行贿人员1.9万人,移送检察机关2972人。所谓第四种形态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5.4万人次干部还包括涉嫌醉驾、交通肇事等被双开的干部人数,并不完全是因职务犯罪被移送检察机关的干部人数。
最高检2023年工作报告
最高检2023年工作报告有一组更为直观的数据,监委移送职务犯罪8.8万人,起诉行贿人员1.4万人。
从目前各级纪委监委通报的党员干部查处案件罪名来看,受贿罪成了绝大多数,占比应在九成以上。而从各类受贿案件已公布判决书来看,一个受贿人大多数对应多个行贿人。因此,我们能推断出一个结论,大多数行贿人并未移送司法,部分地方监委查处行受贿案件还是重受贿、轻行贿。
行贿人要不要从重打击?我认为是有必要的。因为行贿人主动围猎党员领导干部已经成为腐败现象禁而未绝的重要诱因。有些不法商人为了拉拢腐蚀围猎党员干部,可以说无所不用其极,甚至直接拉拢不了领导干部本人,就对其身边人或家人下手,以此达到其个人非法目的。比如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范一飞案的涉案商人刘琦,处心积虑进入范一飞的生活圈、朋友圈,范爱好音乐,刘就送上高级音响;范爱好高尔夫球、羽毛球,刘就陪打球;范生病住院,刘就服伺左右。刘琦不仅围猎范一飞本人,他还坚信“信任迁移”这一套琢磨人的学说,连同范一飞的秘书也被拉拢腐蚀,最终刘琦因多年向多人巨额行贿被移送检察机关。
是不是每个行贿人都要移送司法才是查处到位?小编认为也不尽然。当下反腐败的主要矛盾依然是腐败官员的存量和腐败官员的增量,打击行贿是遏制腐败的手段,并非目的。因此。全国各级纪委监委还是应该集中主要办案力量查处领导干部腐败案件,对于行贿人,除了极少数移送司法处理之外,大多数行贿人还是可以通过追缴违法所得或纠正不正当利益这一方式来惩处。因为,不法商人行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非法的经济利益,因此,对于行贿人所获取的非法经济利益,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全面、足额追缴,打财断血,让行贿人得不偿失,也能起到打击行贿犯罪的目的。久而久之,行贿猖獗的态势必将得到遏制。
没天理了。不怪罪受贿的,反而认为行贿的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