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认缴制未实施之前,注册公司需要实缴注册资本,很多股东在注册公司时,的确将注册资金存入验资账号,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审计成功注册后,再以各种名义转出,“过桥资金”即是如此。也有股东虚报非货币资产,包括土地、项目等。但公司实际注册成功后,相应的资金并未登记到公司名下。由此产生了虚假出资的问题。
这种情况如果股东未变更过,发现出资问题,当然可以规矩法律规定,要求原始股东补交出资款。但现实中,很多公司经过多次股权转让,公司股东早已更迭过很多次,那么一旦发现这类问题,尤其在公司破产清算时,债权人的权利怎么保障呢?公司本身发现后,又该怎么维权呢?当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两者是不同的案由,前者为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后者为股东出资纠纷。
公司本身可以起诉,或者其他股东向法院起诉,要求相关的人来补足出资,但是,谁该承担这个责任?
尽管股权经过多次转让,但公司仍可以起诉未向其履行全面出资义务的原始股东,要求其补足出资。这里的法理是,股权转让和出资义务不同,实缴制下,受让人承接的是股权,支付的也是股权转让款,之后哪怕再次转让,也不应承担补充出资的义务。但有个例外,公司法规定,如果原始股东虚假出资,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当公司或其他股东起诉要求原始股东补交时,受人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应当看到,补充出资终局的责任承担主体应是未足额出资的各股东。资本充实责任和资本维持责任是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责任,不以公司设立者的约定为必要,亦不能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来免除。
最近办案工作量很大,时间有限,短短的篇幅和大家交流一下,对这个话题,以后有时间再和大家深入探讨,欢迎大家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