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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警察权的发展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逐步拓展至填补型警察权的雏形,体现了警察不仅维护社会治安,还承担更多行政职能。民国时期,警政奠基人李士珍指出,警察除了防范公共危害、维持秩序外,还需承担指导、保护、救助等职能。自此,警察职能逐渐扩展,从单一的治安管理向更广泛的社会管理需求转变。与德国的“脱警察化”趋势相对,近代中国警察权在借鉴英国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出适应社会管理需求的新职能,既要防范治安隐患,又要主动为民众提供服务,进而推动社会和谐。
新中国成立后,对“警察权”概念的认定仍然以治安维度为主,而非全面内务行政的概念,并未进行“脱警察化”或权力限缩。如北京市公安局从5个处室扩展到30多个业务处,安徽和陕西等地公安机关也进行了类似的扩张。公安机关职能沿着“治安维护”的主线扩展,且随着社会需求变化,公安职能不仅没有缩减,反而不断增加。为了更精细化地进行治安维护,通过程序分工、管控对象分工和内部机制分工等提高效率。随着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增设了诸如法制、信访等配套部门。根据治安型警察职权的特性,逐步推动填补型警察权的概念,要求公安机关承担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
警察作为现代政府治理的重要部门,其建设与发展都带有政治属性,这与警察与国家及个人之间的关系密切相关。警察权的政治性可以归纳为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和政治保障三个方面的统合性表达。在不同国家与地区,警察的政治属性表现出不同的强度。例如,在英国,警察通过《1964年警察法》确立的三方负责制,使其成为“只对法律负责”的独立力量,政治性较弱。而在我国,警察权的政治性则深深植根于本土警察制度中,成为其运行的核心逻辑。我国的警察系统通过强化政治工作,使得公安任务得到政治上的保障,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治安稳定模式,并反映在较低的犯罪率上。
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首先体现在公安部门在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地位提升。例如,公安部和地方公安厅的行政首长被纳入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地方党委常委或副省长的行列。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各级党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现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这种安排确保公安机关对党忠诚,同时提升了公安机关在人事、财政上的议事能力,也增强了政治决策的执行力。此外,将公安首长纳入党委或政府的领导班子,进一步强化了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公安工作始终围绕党的重大决策与核心工作开展。
本土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是其政治统合性的具体体现。新中国成立后,警察权便被赋予了重要的政治职能。改革开放后,社会矛盾激增,警察在社会治安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体现在打击黑恶势力与维护政治稳定方面,如2018年启动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打击黑恶势力与反腐败结合。警察权的政治职能在本土化发展中形成了治安与政治的“双向融合”,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国家战略的核心。在警察现代化转型尚未完全完成的背景下,警察的活动更多是落实社会规范,而不仅仅是法律执行。将来,警察的政治职能需要与法定职权进行分层,从而在填补型警察权的框架内保持政治统合性。
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依赖于党委政府在人员编制及财政拨款上的倾斜。随着社会经济建设需要,公安机关的人员编制不断增加,以满足社会治安和政治稳定的双重需求。地方政府还通过雇佣治安辅助力量如协辅警来缓解一线警务压力。尽管公安机关的编制与财政保障有所增加,仍未完全满足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财政支出方面,公安经费主要依赖地方政府,使得公安领导在同级党委或政府“班子”中的高配地位成为确保财政倾斜的关键。通过人员编制、财政支持和公安领导的政治高配,确保了公安机关能够有效履行其政治职能,实现国家战略目标。
总结而言,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源于近代移植的英国治安型职业化警察制度,在维护治安的基础上,逐步承担了政府赋予的其他行政职权。例如,清末警察不仅负责治安,还参与税收工作;民国时期则转向治安服务。新中国成立后,公安机关的职能进一步扩张,如镇压反革命运动、维护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后,公安机关的重点转向保卫“四化”,并在打击投机倒把等方面发挥过重要作用。近年来,公安机关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中的职能细化分离,显示出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灵活性。这一概念并不代表警察权的无限扩张,而是根据国家发展需求所设立的补充性职能,随着时代变化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