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例:对医美投诉的答复超过期限,被告卫健委被认定违法

璞玉康康 2024-12-07 14:04:56

一、原告许颖诉称

原告在2018年8月13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间多次在某门诊部就诊,就诊期间某门诊部存在多项违规行为,被告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针对原告的投诉进行全面调查及答复,包括:

1、某门诊部给原告实际做的手术并非鼻孔修补术,而是鼻中隔穿孔修补术,属于四级项目,原告所做的双侧颞部拉皮手术、额部拉皮手术也属于超范围经营,此外,某门诊部大厅悬挂的《某门诊部价格备案明细》中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中含有大量二、三、四级手术,亦超范围经营;

2、某门诊部在无全麻资质和相应配套设施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全麻手术,原告与该门诊工作人员陈丽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曾有全麻手术的沟通事宜,且按照日常经验和医学常理,原告不可能在局麻的情况下同时进行额部皮肤拉皮、自体脂肪抽吸填充面部、下巴假体取出及下巴假体植入手术;

3、某门诊部在某卫生工作者协会进行价格备案不合规,应在卫健委进行备案,且某门诊部的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涉及虚假宣传,被告应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4、某门诊部的收费人员和接诊医师所穿的白大褂上印有“第九人民医院”字样,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被告应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5、原告要求核查就医期间门诊部所使用的药品批文和医疗器械来源渠道和生产商是否合规,被告未给予任何答复;

6、程序方面,被告缺少立案报告、案件终结调查报告,亦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理时间超过3个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要求。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答复,责令被告重新答复。

二、被告某卫健委辩称

收到原告的投诉举报后,某卫健委依职权开展调查取证,分别多次向某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及原告进行调查询问和电话沟通,并于2022年3月2日作出被诉答复,符合相关法律的程序要求。

针对原告在投诉举报中提出的诉求,被告均进行了相应的答复,对原告在诉讼中所提出的“某门诊部未按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的项目名称,规范书写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名称”以及“某门诊部在门诊大厅悬挂《某门诊部价格备案明细》中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中含有大量二、三、四级手术”均非原告在投诉举报中提出的诉求。

1、就某门诊部是否超范围进行手术,原告所做鼻综合后修理术中包括鼻中隔修补,该手术属于隆鼻术后修复,而非鼻畸形矫正术,不涉及美容外科二级项目;原告所做双侧颞部拉皮除皱+中下面部线雕提升,该手术涉及到美容外科二级项目里的颞部除皱术和中面部除皱术;

原告所做隆颏术+颏部假体取出术、脂肪填充术、额部拉皮除皱术,该手术涉及到美容外科一级项目里的自体脂肪注射移植术、隆颏术和二级项目额部除皱术,上述手术实施时,某门诊部的经营范围包括美容外科二级项目,故不存在超范围经营;

2、针对原告认为2018年11月无全麻资质进行全麻手术的问题,当天该机构为原告开展隆颏术、颏部假体取出术、脂肪填充术、额部拉皮除皱术,手术中使用的药品为注射用帕瑞昔布钠,方式为静脉给药,经专家论证,该药物具有镇痛作用,静脉使用不会产生意识消失,专家结论为“从目前的证据,无法表明该机构开展全身麻醉业务”,原告称曾有过与该机构工作人员关于全麻手术的聊天记录,但其未能提供;

3、对价格公示不合理的问题,该机构在某新区卫生工作者协会备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价格行为的通知》的要求,且备案并非许可,具体经营范围应以医疗执业许可证为准,原告所说虚假宣传不属于被告职权;

4、针对该机构收费人员和接诊医师所穿白大褂上印有“第九人民医院”字样问题,被告已发出监督意见和进行不良行为记分处理;

5、针对进行线雕手术的王杨杨无相关资质问题,经调查,王杨杨为该机构注册医师,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6、针对医院拒绝提供主观病历问题,在调查中被告未查见该机构存在原告所述的“主观病历”;

7、针对脱毛使用的仪器不合法问题,经调查,该机构提供了脱毛项目使用的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材料;

8、原告还认为被告应核查“就医期间门诊部所使用的药品批文和医疗器械来源渠道和生产商是否合规”,该事项并非被告的职权范围。此外,被告在调查中另发现该机构有涉嫌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行为;

但违法行为发生至今已逾两年,且本案中未有证据表明上述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故上述事项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被告对相关行为开具了监督意见书。

三、庭审意见

被告在收到原告许颖的投诉后,通过与原告沟通、现场调查、询问相关工作人员、组织专家咨询会等,对原告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全面调查和答复。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投诉事项的处理和答复超过期限,行政程序违法。考虑到被告对原告的投诉事项已进行全面调查和答复,程序轻微违法并未影响原告的实体权益。

四、法院判决

2023年3月30日判决,确认被告某市某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3月2日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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